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代履行是行政強制措施嗎,代履行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行政強制執行中的代履行意思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2、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別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后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3、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4、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5、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8、第五十二條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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