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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消費者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 所謂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接受經營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市場主體,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至為重要的主體。
2、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三者之間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3、它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4、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5、該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 行。
6、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運用范圍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通過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法律,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7、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其行為受該法規范。
8、此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亦參照該法執行。
9、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在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方面,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10、(2)在國家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方面,應遵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11、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12、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13、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14、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15、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16、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17、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18、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19、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20、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21、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22、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23、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24、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25、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26、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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