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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其內容是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之間,通過書面的或口頭的協議,由一方企業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借給另一方企業使用,另一方企業在約定期限屆滿后歸還本金,支付利息。
2、關于公司之間的借貸關系,在合同法出臺之前,大都認定無效。
3、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4、”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
5、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7、”司法解釋中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實際就是指《貸款通則》。
8、基于上述規定,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于無效。
9、 合同法出臺以后,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有關合同效力的解釋明確后,從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不能當然地認定企業間借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10、從法理層面分析,借款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借貸關系實為合同關系。
11、企業間借款仍應屬于私法調整的范疇,而私法自治是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法律標準。
12、因此,既然企業間借款屬于民事主體之間的“私人”行為,只要企業之間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項來源合法,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國家金融市場只有利而無害,那么,企業間借款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13、綜上,不存在“公司之間借款如何規避法律規定”的問題。
14、但是,有關借貸利息的規定還是必須遵守的。
15、同時應注意以下規定:公民將個人的錢借給企業,國家是允許的。
16、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指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17、”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18、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
19、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0、第7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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