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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個體工商戶,場地證明指產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2、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個體工商戶還可以起字號,并以其字號進行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戶。
3、《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益受法律保護;債務,在個人經營的情況下,以個人財產承擔,在家庭經營的情況下,以家庭財產承擔。
4、擴展資料:辦理個體工商戶,場地證明的法律法規: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
5、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6、第七條、經營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姓名及其戶籍所在地的詳細住址。
7、第八條、組成形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
8、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
9、第九條、經營范圍,是指個體工商戶開展經營活動所屬的行業類別。
10、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類別標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
11、第十條、經營場所,是指個體工商戶營業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12、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
13、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申請使用名稱的,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辦理。
14、第十八條、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
1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16、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17、第十九條、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除當場予以登記的外,應當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
18、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并發給申請人不予受理通知書。
19、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個體工商戶登記范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0、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21、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填寫申請材料核查情況報告書。
22、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23、第二十一條、對于以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經登記機關受理的,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24、第二十二條、登記機關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發給申請人準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并在10日內發給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25、不予登記的,應當發給申請人不予個體工商戶登記通知書。
26、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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