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礦權價款是什么意思(采礦權價款)

導讀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采礦權價款是什么意思,采礦權價款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探礦權采礦...

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采礦權價款是什么意思,采礦權價款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財建[2003]530 號)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均須按規定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價款。

3、 第三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 (一)探礦權使用費。

4、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5、 (二)采礦權使用費。

6、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7、 第四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 (一)探礦權價款。

8、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9、 (二)采礦權價款。

10、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11、 第五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收取標準(一)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12、(二)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13、 第六條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標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

14、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15、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

16、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繳納。

17、 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準,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

18、探礦權采礦權人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領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和勘查、開采許可證。

19、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制。

20、 第八條 屬于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財政部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屬于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管理范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其使用費和價款,由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機關收取,繳入省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

21、 第九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應專項用于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和管理支出,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撥付使用。

22、 第十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中可以開支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進行審批、登記的管理和業務費用。

23、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可以開支以下成本費用: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評估、確認費用,公告費、咨詢費、中介機構傭金、場地租金以及其他必需的成本、費用等。

24、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實際占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批準,可全部或部分轉增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25、國有地勘單位實際占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在轉讓時,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26、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及時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在30日內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吊銷其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27、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定期檢查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的情況。

28、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解釋。

29、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30、本辦法發布之前已經收取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按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31、關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財綜字[1999]18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礦廳(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現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中所稱“國家出資”,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以地質勘探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和價款收入以及各種資金等安排用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撥款。

32、 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事業單位共同出資用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按各自投入比例享受出資權利。

33、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撥款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按《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34、 二、對出讓目前擱置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各級登記管理機關應按規定向探礦權采礦權人收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35、對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批準,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全部或部分轉增國家資本金或國家基金;在合資、股份制以及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持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其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投準,可轉作為國家股。

36、 三、為了適應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實行四級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需要,各地應對市(地)縣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予以規范。

37、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備案。

38、 四、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收取,不宜實行層居委托收取的辦法。

39、確需委托收取的,必須經上一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出具委托書。

40、接受委托的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取的使用費和價款,應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和使用。

41、 五、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0號令)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第241號令)規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屬于國家財政權入,納入預算管理。

42、各級財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可不辦理收費許可證,但必須嚴格按《辦法》規定,切實做好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43、 六、根據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敦主要由中央和省兩極登記管理機關收取的要求,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印制;省級及省級以下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所用專用收據,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印制。

44、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文就為大家分享到這里,希望小伙伴們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