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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技術咨詢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條款:
一、委托的項目名稱。委托的項目名稱應當是所簽訂的技術咨詢合同所涉及到的委托方交付的技術項目的全稱,即通常所說的“合同標的”。合同中表述的文字應與委托的內容一致,并不得有歧義。
二、技術咨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在合同中應明確受托人為什么項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論證、技術性能預測、專題技術調查、技術分析評價報告,同時應提出應達到的指標和要求,在提交完成的合同標的時,同時提交咨詢報告、技術資料及相關文件。
三、約定提交咨詢報告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合同中應明確委托人的義務,受托人在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應積極協助受托人,在規定范圍內委托人應主動提供工作條件、背景資料、數據,并根據受托人的要求補充必要的說明、追加必要的資料、數據和背景材料等。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要求。
六、咨詢報告的驗收、評價方式,是技術咨詢活動的十分重要的內容,驗收評價的方式應科學、公正,其方式可采用專家鑒定、專家評估等方式,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以委托人認可為驗收條件的,也可以以委托人的認可作為驗收依據。
七、報酬支付的方式。報酬支付的方式一般有一次總付、分期支付、其他方式等三種支付方式,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應在合同中明確,不可含混不清或不約定報酬支付的方式。
八、違約責任。技術咨詢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或不能按期完全履行,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違約金的數額、計算方式、損失賠償的范圍、數額均應在合同中明確,以避免爭議。
九、爭議的解決。爭議解決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解決方式。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按約定的方式不能解決爭議時,最終是訴訟解決,也可以不選擇其他方式,只選擇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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