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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指依據本規定而設立,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應當標明“股份有限”字樣。第四條公司以其全部資本為注冊資本。第五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六條公司不得成為其他經濟組織的無限責任股東。公司作為其他經濟組織的有限責任股東時,持有其他經濟組織的股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經國家批準的以投資為專項業務的公司,可不受此限。第七條公司的財產和生產、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八條公司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九條在本市范圍內,各行業可依據本規定設立公司,但國家規定不得設立公司的行業除外。第二章設立第一節設立方式第十條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自行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招募而設立公司。設立有外商投資的公司,一般應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以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應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第十一條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公司的,在公司設立一年后需要增資的,經批準可以向社會公開招募股份。第十二條以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公司的,公司職工可以認購股份,但所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公司向社會公開招募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第二節發起人資格第十三條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是法人,但另經許可的除外。第十四條設立公司應有三個以上發起人,其中至少應有一個為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法人。經特別許可,公司的發起人可僅為一個注冊地在本市的企業法人。第十五條企業法人作為唯一的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時,應投入其全部資產,并有連續三年盈利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資信。前款發起人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合營各方應就公司設立后各自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第三節注冊資本第十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實收的股金總額。股金總額為公司每一股份金額與股份總數的乘積。第十七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但有外商投資的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第四節設立程序第十八條發起人設立公司應先達成協議,共同推舉一個注冊地在本市的發起人申請設立公司;發起人為一人的,發起人即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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