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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過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為能力范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為過失,重大過失是一般人都能預見,作為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卻沒有預見或預見到但輕信不會發生而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一種主觀心態。
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能夠預計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只是報有一種僥幸心里,繼續自己的行為。
重大過失在各種與法律有關的文章中是常見的。但是,什么是重大過失,很難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義。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義是,重大過失是過失程度比較大的,可以避免的過失。用比較書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應當預料會發生不利后果,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從而致使損害發生的一種過失。
二、一般過失的定義:
一般過失,它是指行為人雖然沒有違反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到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
三、過失行為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
民法上的過失,就是行為人對受害人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和懈怠。過失行為是行為人無法預計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后果。注意義務的客觀標準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這種注意義務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注意到做為標準。對于一般人能夠在一般情況下注意到卻沒有注意,為有過失。
2、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判斷這種注意義務,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事項為標準,為一種主觀標準,即行為人是否盡到了注意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應認定其為無過失;反之,則認定其有過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這種注意義務,與羅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相當,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和經驗的人,對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客觀地加以認定,為一種客觀標準。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的知識和經驗,以及他向來對于事務所用的注意程度,均不過問,只有依其職業斟酌,所用的注意程度,應比普通人的注意和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要求過高。
上述三種注意義務,從程度上分為三個層次,以普通人的注意為最低,以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最高。與此適應,違反這三種注意義務,構成三種過失:
1、重大過失。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僅用一般人的注意即可預見,而怠于注意,就存在重大過失。
2、具體輕過失。指違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的義務。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盡該種注意,即存在具體輕過失。
3、抽象輕過失。是指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此種過失是抽象的,不依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以客觀上應不應當做到為標準,因而,這種注意的義務最高,其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為抽象輕過失。
四、重大過失的判定標準
民法理論上的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于自信不僅沒有遵守法律對他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連人們一般應該注意并能夠注意的要求都未達到,以致造成某種損害后果。重大過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責任人在法律行為能力范圍內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事故不會發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損失為過失,重大過失是一般人都能預見,作為有相應工作能力的人員卻沒有預見或疏忽輕信不回發生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重大過失過失與重大過失。過失行為是行為人無法預計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后果;重大過失是行為人能夠預計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只是報有一種僥幸心里,繼續自己的行為。重大過失在各種與法律有關的文章中是常見的。但是,什么是重大過失,很難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義。
在法理上和審判實踐中,劃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是根據法律規范對于某一行為人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程度有較高要求時,行為人沒有遵守這種要求,但又未違背通常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規則時,就是一般過失。如果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他的較高的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就是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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