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換股的一般概念,具體方式和主體資格如何認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換股的一般概念:
“換股”,即股權交換,是指一個企業以企業自己發行的股份或其持有其他企業的股權,交換另一個企業股權的交易行為。“股”,包括股權和股份。股權,對投資人而言,是一種財產,其表現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包括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票和出資證明書又統稱權益性證券;股份,對被投資單位而言,是一種義務,是其應記錄在“股本”或“實收資本”的金額,發行股票、簽發出資證明書和記錄股份,又統稱為發行權益性證券。
換股的具體方式
1.一般換股。是指不因之構成企業合并的股權交換。一般換股按換出股權的性質不同,還可分為:
(1)股份換股,即一個企業以自身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換取另一企業的股權,而換入股權可能是對方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也可能是對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
(2)股權換股,即一個企業以其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換取另一企業的股權,而換入股權可能是對方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也可能是對方持有的第三方企業的股權。
2.企業合并換股。所謂企業合并換股,是指企業通過換股即以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持有的其他企業股權為對價,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權或實現對另一方的吸收合并。按照換股時情況不同,企業合并換股還分為:
(1)按換股合并時換股雙方的關系為標志,合并換股可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換股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換股;
(2)按換股合并后新的控股關系為標志,合并控股可分為正常購買換股和反向購買換股;
(3)按換股后是否導致合并中一方存續、另一方解散為標志,合并換股可分為控股合并換股和吸收合并換股。吸收合并換股,是指合并中解散的企業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解散企業的股權,通過換股,轉為合并后存續的企業的股權。
換股的條件和主體資格的認定
1.換股條件。企業用于出資的股權,是其持有的境內其他企業的股權,因此企業以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對外出資,現行制度尚不能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認可。但企業不可用自己發行的權益性證券對外出資,既不存在禁止性規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礙,具體方法就是準備與換股價值等額的現金,如先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資,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資。
2.主體資格認定。
(1)凡以股權換股權不涉及自己股份的企業,應認定為投資企業;
(2)凡以自己發行權益性證券為對價,取得對方原持有的股權的企業,應認定為被投資單位;
(3)投資企業用于換股的股權發行單位,則為股權公司;
(4)如果換股雙方支付的對價中都不涉及自己發行的股份,則均按投資企業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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