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的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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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關于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的內容是什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通知

川勞社辦〔2005〕102號

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以下簡稱《通知》)已經下發。按《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工作實際,經研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招收職工后30日內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先試用、后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得先簽訂試用期合同、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自招收職工之日起30日內,按有關規定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手續。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還可參照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了基本勞動條件。

三、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的用人單位派出機構、分支機構,應依法與其使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實施租賃、承包經營(生產)時,凡租賃、承包給本單位內設部門或職工,并進行內部經濟核算的,對該部門或職工使用的勞動者,由該用人單位負責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凡租賃、承包給其他用人單位的,應在租賃、承包協議中明確出租方、發包方的用工責任,沒有明確的,其他用人單位應與所使用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凡租賃給其他自然人,其他自然人如果作為該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該自然人使用的勞動者,由該用人單位負責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補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從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補簽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并從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算。雙方不能就補簽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按《通知》要求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按《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賠償勞動者損失。

六、用人單位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通過簽訂、變更、續簽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鑒證等,及時糾正和解決勞動合同內容過于原則、條款不完備等問題,同時按規定程序規范和清理各類不在崗人員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持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對用人單位外借、外派到其他單位的職工,應通過協商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明確雙方的勞動關系。

七、對勞動關系的確立,以前已經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了的,不再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處理。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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