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對恐怖活動嫌疑人的存款等財產能否凍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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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公安機關對恐怖活動嫌疑人的存款等財產能否凍結執行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1、可以。公安機關對恐怖活動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采取凍結措施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

二、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特殊情形

第一,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物品需要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對重大案件或

者數額較大需要查封、扣押的,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中必須出示執法證件,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查封、扣押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行政相對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查封、扣押的期限,需要技術鑒定的應有鑒定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和印章;行政執法人員的簽名和日期等。

第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需要檢驗的,不得超過15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在此期間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損失除外。對查封、扣押的財物,行政機關也可以指定行政相對人或者委托第三人負責保管。

第五,行政機關發現行政相對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第六,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對人有權要求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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