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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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因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外匯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按外匯市場價格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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