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通過人民網“領導留言板”向青島市市長留言,投訴稱“來青島游玩在景區廁所丟失手機,被工作人員撿到索要600元,否則不給手機。”對此,有關部門回復稱,已退還支付的費用。同時,對該涉事業戶進行批評教育并給予該攤位停業整頓處理。
7月4日,這位網友在“領導留言板”留言稱,“我們是河南游客,7月2號來山東青島金沙灘游玩,在景區廁所丟失手機,被景區工作人員撿到。讓我們不可思議的是,該工作人員索要六百元好處費,否則不給手機。無奈我們只能乖乖掏錢。”
該網友還表示,“青島是個開放的現代化城市,出現如此不文明行為,我們感到意外。”
對此,青島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務服務熱線辦公室7月14日回復稱,“現已退還您支付的費用。同時,對該涉事業戶進行批評教育并給予該攤位停業整頓處理。因此事為您帶來不好的旅游體驗,向您表示誠懇歉意。”
“下一步,景區將繼續加強經營業戶的管理工作,強化服務意識的培訓,全力維護景區旅游市場形象,堅決杜絕類似的問題再次發生。”
撿到手機可以索要“好處費”嗎?
來看相關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據金銀川墾區人民法院的普法課堂,“如果撿到手機索要報酬,失主自愿給付的,那么就不違法;如果撿到手機要報酬,失主不愿意給付,行為人又拒不退還并達到侵占罪的立案標準的,可能會涉嫌侵占罪,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微信公號“CCTV今日說法”的一篇文章稱,拾得人拒不返還手機,可以嘗試以下三種方法:第一,與對方協商,在你可以接受的數額內支付對方合理的感謝費,同時在協商過程中注意保留證據。第二,協商不成可以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拾得人拒不返還手機的行為構成非法侵占他人財產,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非法侵占他人財產,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將面臨相應的行政處罰。第三,你還可以在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其返還手機。
本文綜合自人民網“領導留言板”、金銀川墾區人民法院、CCTV今日說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