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送精神病院,醫生如何診斷出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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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夫妻互送精神病院,醫生如何診斷出有病?

夫妻互送精神病院,醫生如何診斷出有病?

近日,西安一對夫妻互相將對方送進精神病院的新聞引發關注。

先是妻子認為丈夫情緒不穩、易發脾氣,帶著醫院先前的診斷證明將其送進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丈夫在出院后,又用妻子打砸監控、情緒激動的視頻,將其送進西安市腦康醫院。

兩人出院后,均認為遭到了對方強制送醫涉嫌非法拘禁,并質疑精神病院違規收治。然而,當地衛健部門表示,兩家醫院收治流程規范。

不少網友質疑:精神病院這么好進的嗎?誰想送誰進去都可以嗎?

劉華(化名)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自己是在2022年10月10日被妻子送進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的。

當天下午下班時,劉華剛剛走出單位辦公大樓便被5名陌生人強行架上一輛越野車,手機、車鑰匙、銀行卡、電腦也被搶走,隨后即被暴力送往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住院部。抵達醫院后,他被綁到醫院的擔架車上,又被推進有三道鐵門的病房,還被強迫換上了醫院的病號服。

“過了約一個小時,我在病房見到了妻子,馬上明白這一切都是她策劃的”,劉華說,自2021年開始,他和妻子于麗(化名)的關系變得不和。他懷疑妻子出軌,兩人為此經常吵架、爭執,甚至動過手,“矛盾得不到解決,長期爭吵,夫妻關系越來越差,她就把我送了進去”。

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開具的資料顯示,劉華被送進早期干預三科,初步診斷為妄想性障礙、心電圖異常和低鉀血癥,其他需要進一步觀察排除。在入院之后,劉華接受了電針、普通針刺、穴位注射等治療,還服用了用于治療精神分裂癥的藥物。

此后,劉華在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度過了漫長的80天。期間,他曾提出要求會見自己的母親和兒子,但醫院以“疫情管控”為由拒絕。令劉華不解的是,妻子和她的朋友卻能進院探視,“他們說我有病,讓我好好在這治療。”

劉華入院后,家屬一直無法會見,不得已,他的兒子選擇了報警,并向衛健委和12345反映情況,但一直沒有答復。2022年10月27日,在入院半個多月后,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通知劉華可以出院,當天的診斷結果顯示偏執和焦慮抑郁狀態。“他們通知我兒子,說我沒有必要在這兒強制治療,回家吃點藥就行”。

但當兒子前來接他出院時,醫院又以“妻子是第一監護人,出院需要她同意”為由拒絕了。最終,直到2022年12月29日,劉華才得以出院,出院當天的診斷結果為偏執狀態,焦慮抑郁狀態。

在出院2個月后,即今年2月5日,劉華也將妻子強行送進了西安腦康心理康復醫院。他解釋稱,“以前我們家都很和諧,現在她變得暴躁,經常罵兒子女兒和我,還打砸監控、拿東西砸人等。我們覺得,要么她有病,要么被人精神控制了。”

根據于麗向華商報的講述,被關進精神病院的3天時間中,她也遭到了和劉華相似的待遇,包括強迫換病號服、電棍擊打、強制灌藥、綁在床上電擊等治療,并被拒絕其與家人聯系。

后來,于麗的親友報警求助,并向主管部門求助,才打聽到她的入院情況。第3天晚上,她被家人接了出來。

于麗提供給華商報的資料顯示,她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出院情況為“未愈”,而出院記錄中的診斷欄里結果為“精神分裂癥?”(醫院解釋問號系無法給出確切的診斷結果)。

離開精神病院后,劉華、于麗夫妻二人均認為自己遭到了精神病院的違規收治和用藥,并認為配偶強行送醫的行為涉嫌非法拘禁。為此,他們紛紛到就診醫院、衛健委和派出所等部門反映了情況。

為了證明自精神健康,兩人還到第三方醫院做了檢查。

今年1月31日,劉華在北京安定醫院普通精神科就診,記錄顯示,其心境障礙問卷、抑郁自評量表測評、癥狀自評表測評等7項檢查結果分析報告單均沒有問題。

于麗在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檢查則顯示,其存在重度焦慮傾向。她告訴華商報,這是被強送精神病醫院折騰出來的毛病,醫生也解釋是受到了驚嚇所致。

既然都沒有診斷出精神疾病,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和西安腦康心理康復醫院的醫生又是憑借哪些依據將兩人收治入院的?

劉華的入院記錄顯示,當時,醫生的診斷依據主要包括其總病史,懷疑妻子外遇、打罵妻子、收集妻子外遇證據等、自制力缺乏且病情嚴重程度明顯影響患者日常生活及工作等。病史描述中提到,他曾多次到醫院就診,診斷為“焦慮抑郁狀態”。其中,2021年11月于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診斷“分裂癥”;2022年9月,他又在該院就診,診斷存在“抑郁癥、雙向情感障礙、精神分裂癥”,建議住院治療,未遵醫囑。患者在家情緒不穩,行為沖動,打妻子、毀物,家屬難以管理,由患者妻子帶來急診就診,要求住院治療。

也就是說,劉華的病史資料成為西安市衛生精神中心收治劉華的重要依據。為此,該院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患者既往就診存在精神疾病,已存在危害他人安全行為,符合非自愿住院標準,急診以“興奮狀態”收住入院,“患者自發病以來出現多次傷人、毀物行為,有多次出警記錄,否認存在自傷、自殺、外跑行為。”

對于上述情況,劉華對中國新聞周刊解釋,先前因為家庭問題,自己的情緒和睡眠質量變差,家屬在調解矛盾時,建議他到醫院檢查。多次勸說后,他只好采納了建議,先后到幾家醫院問診,“第一次去看是焦慮狀態,后來也開過助睡眠的藥,換了醫院后,醫生說是正常的應激反應,這就是一種亞健康狀態,沒必要吃藥,建議多聽音樂、多運動,或進行婚姻家庭心理咨詢。”

至于在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的診斷情況,劉華堅稱自己并未去就診。他提供的門診清單列表顯示,2021年沒有就診記錄;2022年9月30日至10月12日,他有4份該院門診部及心身科門診就診的記錄。其中,9月30日、10月5日就診的主訴均為“開住院證”,病史“情緒不穩,疑人害己”,診斷結果為“抑郁癥;雙相情感障礙;精神分裂癥”,建議“防意外 住院治療 隨診!”。

“當時我就沒去這家醫院。尤其是10月12日,我已經被關在了精神病院,怎么可能會出現在別的醫院?”劉華表示,出院后他曾到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查詢,發現自己的就診卡綁定的是妻子于麗的手機號。

后來,劉華和親友再次前去空軍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找到當時診斷并開具上述病例的醫生了解情況。視頻顯示,該醫生答復稱,對于病人不來家屬代問診的情況,“診斷不了(有沒有精神病),但開住院證這些可以。”

劉華提供的另一張該院的門診病歷還顯示,2月3日,家屬曾到心身科門診代問診,主訴劉華“敏感多疑2年余”。這一次,他又被診斷為“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2022年12月,也就是劉華被精神病院收治期間,于麗還向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鑒定申請書,申請鑒定丈夫劉華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劉華回憶,在他出院后不久,自己的母親收到法院的司法鑒定通知,鑒定機構恰恰是先前收治他的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他認為,同一個醫院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無法保證公平,因而拒絕了鑒定要求。“如果我再晚幾天出院,可能我就真的被安排做了司法鑒定。”

對于這些問題,中國新聞周刊多次聯系于麗了解情況,其表示不便接受采訪。

根據華商報的報道,于麗稱劉華因為懷疑她出軌而經常施暴,甚至將其毆打至骨折。不過,派出所的民警在接受采訪時則表示,于麗報警并不全是家暴,還有其它情況,家暴的出警,他們發現兩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有傷,因為家庭矛盾,民警多以勸和為主。

而于麗被西安市腦康醫院收治時的病史,也是疑人害己、情緒不穩、打人罵人、脾氣大等狀況。

劉華向中國新聞周刊講述了他將于麗送進精神病院的過程。在于麗入院前2天,即2022年2月3日,他前往西安腦康醫院的門診咨詢,“咨詢了大概半到一個小時,給醫生描述了她(妻子于麗)的精神狀況,看了她打砸監控、砸我的車、跟女兒和我吵架還有動手的視頻,醫生說她情況不太好”。

劉華還特意詢問了家屬非自愿就診的“解決辦法”,醫院答復稱有上門接人的服務,并給他留下了聯系方式。對于這一情況,中國新聞周刊也以患者家屬身份咨詢該院,工作人員又表示,如果家屬不愿意就診,“可以聯系民警協助,然后我們會派車”。

2天后,回家的劉華以妻子情緒激動發生爭吵等情況為由,主動聯系了醫院。“過了一會兒,醫院就派了5個人來接她,我跟著救護車一塊到醫院辦了手續。”

至于后來2天時間里,于麗接受了哪些治療、是否被強制用藥,劉華表示并不清楚。“應該和我經歷的差不多吧,但怎么診斷、有沒有違規治療,這就是醫院的問題了。”

中國新聞周刊嘗試聯系兩家醫院,均未獲得答復。西安未央區衛生健康局表示,他們已成立調查組深入調查此事;西安市衛健委也未回應具體的調查情況。

另據華商報報道,衛健部門表示,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和西安市腦康醫院收治2人的流程均符合規范。

看似離譜的事件,最終卻“收治流程符合規范”。該事件被報道后,不少網友表示,收治精神病為何這么容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該法還提到,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多名精神科醫生均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實施以來,“被精神病”的情況非常少見。

對于非自愿患者如何前去就診的問題,各地多家醫院人員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按照《精神衛生法》的規定,醫院不允許上門接精神病人,建議家屬與患者協商溝通,或請人幫忙協助送醫,否則建議求助110或120配合。

僅有某地一家二級精神病醫院表示,醫院也可提供救護車上門接送服務,“一般會配1個護工,如果不夠可以我們可以申請再加1個”。

上述醫院的工作人員還提到,若患者無法自行就醫,需要監護人陪同送醫。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監護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若配偶或父母子女不在身邊,像兄妹這些親戚,“需要直系親屬出具書面授權書并簽字,但盡量還是讓他們過來,因為醫院會有很多手續需要簽字,如果后續產生矛盾會很麻煩。”

如何確定就診者確實有精神疾病?有醫院表示須在見到病人后才能給出具體的診斷方法;也有醫院表示,若是首次就診,建議先到綜合醫院進行CT等檢查,綜合評估并排除器質性疾病的可能性后,再考慮到精神病院就診;還有精神病院門診醫生表示,主要以問診為主,即通過與患者的觀察、溝通,結合家屬溝通和常規的測試量表等,基本就能判斷病情了。

至于疑似精神病患者的收治住院問題,多家醫院表示,在綜合評估后,確定其情況嚴重至危害自己或他人,就可以入院治療。也有工作人員表示,必須經過醫生面診之后才能確定,如果是疑似精神病患者,可以收入醫院觀察7天再做定論。

另有醫院表示,如果患者出現打人、砸東西等明顯的異常表現,醫生問診后,結合病史等資料,確定有精神方面的問題,就可以安排住院;也有醫院表示,是否入院需要看本人及監護人的意愿,“最主要的就是監護人的同意,最好還是直系親屬。而且他們提供的東西我們都會記錄在案,如果真的發生問題,這些都是證據。”

對于留院觀察期間的用藥和探視問題,有醫院人員表示“家屬可以提出相關要求”,也有醫院表示,是否用藥要視病人的問診情況而定。此外,如果患者情緒激動、不穩定,不建議家屬探視,“建議等穩定期過了再見面”,“如果確實有視頻證明精神病人有自知力缺失、行為異常的情況,直系親屬同意入院也可以辦理”。

然而,多名精神科醫生表示,如果患者的診斷沒有明確,收治觀察期間,一般不會強制用藥。

對于這些問題,廣東醫科大學教授、東莞市法學會衛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大平表示,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1條的規定,只有當患者屬于嚴重精神障礙,且存在已經發生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危險時,才可以對其進行強制住院措施。其中對已經發生傷害自身行為或危險情形的,若監護人不同意,醫療機構不能強制收治患者,只能要求監護人在家中對患者加強看護管理。

而《精神衛生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表明,公安機關可以將一定情形下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強制送醫診斷。此時精神障礙患者本人和監護人都沒有否決權。這就轉為可以由公安機關強制送醫,并由醫療機構單方面決定是否強制入院的“行政-醫學強制醫療模式”。

李大平表示,是否做出強制入院的決定,由醫院最后基于診斷決定,當事人并無訴訟救濟的途徑,雖然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診和重新鑒定,仍然僅是在醫學范圍內判斷,司法機關無權介入,當事人更沒有聘請律師的權利。

《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然而,這也意味著,如果復診和重新鑒定的結論仍然是精神障礙,就要被強制入院治療,且在復診和重新鑒定期間,強制住院的狀態不會解除。

“我國《精神衛生法》中的強制入院制度,不區分初步決定和正式決定,決定權一攬子交給了醫療機構,當然也不存在一個等待正式審查機構審查時的觀察和初步治療的期間。更重要的是,強制入院從診斷到決定,均可在同一家醫療機構完成,更加增加了在醫療機構被精神病的風險。”李大平說。

此外,“近親屬強制”和“監護人同意”,在實踐中一樣存在錯用和濫用的情況。被精神病人近親屬和和監護人往往出于公安和社區等的壓力,加上缺乏相關醫學知識,對住院治療后果缺乏明確預知,往往配合相關部門將患者強行送入精神病醫院。其決定往往取決于院方陳述,亦存在被誤導的可能。

“一般來說家庭成員之間是可以高度信賴依靠的對象,如果家庭成員將對方強制送進精神病院,被精神病人往往陷入百口難辯的困境,其救濟尤其困難”,李大平說。

“精神病的診斷要非常慎重。由于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存在歧視和偏見,一旦給患者扣上精神病的這個帽子,他可能就要戴一輩子”,上海市松江區心理咨詢與治療中心精神科主任醫師常向東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正是因為這個原因,醫院對精神科門診出診醫生要求還是比較高的,一般要由具有較為豐富臨床經驗的主治醫師職稱及以上職稱的醫師出診。

對于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目前有嚴格的診斷標準和流程。如衛健委在《精神障礙診療規范(2020年版)》中,就對各類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和管理等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常向東提到,現代醫學的發展多以科學技術支撐的檢查手段的進步為基礎,但精神疾病的病因學和臨床精神病學的發展現狀決定了精神疾病還沒有精準的技術手段來確診。因此,大多數精神疾病的診斷來自于精神科醫生根據病人的病史資料、當前精神檢查發現的精神異常表現和一些輔助檢查項目的結果,綜合評估給出合理的診斷。

關于精神疾病的診斷,也是對精神科醫生基本功的一種考驗。由于精神疾病的復雜性,可能不同的醫生會有不同的診斷名稱。所以,精神疾病的鑒別診斷也非常重要,也是精神科醫生在臨床中不斷學習與成長的積累。

如何認識和確定病人有哪些精神異常現象,是精神科醫生診斷精神疾病的必要條件。常向東說,除了咨詢病史,醫生還要進行癥狀學評估,通過交談和觀察,著重與了解、觀察病人在認知、情感、意志等方面的異常。此外,醫生還會根據不同病人的具體情況,建議大部分病人進一步完善相關輔助檢查,如頭顱CT、腦電圖、腦血流圖、心電圖、B超等,以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假如某地精神專科醫院沒有這些設備,也會建議病人進一步到綜合性醫院去檢查。”

在常向東看來,一般而言,對于就診精神科的患者,醫生必須面診患者本人進行交流和綜合診斷,而家屬單方面提供的資料或描述,僅僅作為參考,不可能作為全部的診斷依據。“如果無法從病人的思維狀態看出有明顯的精神異常現象,醫生一般不會直接明確診斷,必要時可以先給出一個癥狀學診斷。若有特殊情況,比如當下無法清晰辨別,病人癥狀不典型,或情況較為特殊等,醫生也不會輕易下診斷,而是給予繼續觀察。若是疑難雜癥,醫生也會及時匯報給醫務科,醫務科會安排上一級專家來進一步評估。”

“當然,在對某個疾病有了系統性的了解后,醫生的診斷依然要非常慎重”,常向東表示,經過上述流程綜合診斷之后,醫生會根據患者癥狀的嚴重程度及社會功能的受損程度等判斷患者是否符合入院的收治標準。若病人對自身有一定的危害性,或對其他人有一定的危害性,在征得監護人同意后,可以將其收入院。

《精神衛生法》中也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該法律也提到,精神障礙患者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依照上述規定要求再次診斷的,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內向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承擔再次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再次診斷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診斷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并及時出具再次診斷結論。承擔再次診斷的執業醫師應當到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常向東還提到,正規精神專科醫院一般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三級查房制,由精神科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三級醫師查房制,“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對精神疾病的診斷給予了較為正確的導向,給出更為有效與合理的治療方案。”

某醫院精神科副主任醫師趙準(化名)也提到了這一點。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將一個沒有精神病的人送到精神病院,通過門診這一關是有可能的,不排除家屬提供偽造的病史或捏造事實。不過,一旦患者被送到住院部,進過這三級查房,很快就能將這種情況鑒別出來。

在李大平看來,被精神病的現象最終還是可以歸責于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有著最終的診斷和決定權。為此,要加強醫療機構的監管和強化其責任。

“目前的衛生法的規定,依然是較為原則的規定,對醫療機構來說依然需要具體的細則和操作規范”,李大平說,建議出臺具有較強科學性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管理規范和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診斷和收治指南等可操作的技術性規范與標準,進一步規范非自愿患者的收治問題。此外,對醫療機構違規收治要加大處罰力度,通過裁判的方式給被精神病者給司法救濟。

作者:王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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