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男子購買二手貨車被法院查扣,法官:前車主發生事故拒不賠償,車輛買賣發生在查封期間

導讀原標題:山東男子購買二手貨車被法院查扣,法官:前車主發生事故拒不賠償,車輛買賣發生在查封期間日前,山東男子劉杰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

原標題:山東男子購買二手貨車被法院查扣,法官:前車主發生事故拒不賠償,車輛買賣發生在查封期間

日前,山東男子劉杰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其去年購買的一輛掛靠在郯城廣順物流公司的二手大貨車,今年6月15日正在運貨時突然遭到法院查扣。車輛被查扣后他才知道,原來自己買到的二手大貨車曾發生過交通事故致人傷殘。受害人沒有得到原車主的賠償,于是申請了車輛保全和查封。劉杰購買車輛時,正是車輛被查封期間。目前,劉杰已向查扣車輛的郯城縣人民法院反映此事,事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日前,山東男子劉杰向紅星新聞記者反映,其去年購買的一輛掛靠在郯城廣順物流公司的二手大貨車,今年6月15日正在運貨時突然遭到法院查扣。車輛被查扣后他才知道,原來自己買到的二手大貨車曾發生過交通事故致人傷殘。受害人沒有得到原車主的賠償,于是申請了車輛保全和查封。劉杰購買車輛時,正是車輛被查封期間。目前,劉杰已向查扣車輛的郯城縣人民法院反映此事,事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紅星新聞記者聯系到負責查扣車輛的法官,其表示,這輛車查封時間2023年4月份才到期。因為原車主李某和物流公司隱瞞了車輛出過事故和被查封的事實,同時劉杰并沒有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買車,在該案中劉杰應為善意第三人。當時法院向公司送達了車輛查封通知,李某與公司在2022年6月就將車變賣,這屬于對車輛的無權處分。劉杰有向李某和企業追償的權利。

男子湊錢買二手貨車遭法院查扣

竟因前車主造成交通事故拒不賠償

劉杰是山東菏澤人,1994年出生。2022年6月,他通過某短視頻平臺上的中介,了解到郯城廣順物流公司有掛靠的二手大貨車出售。為了有個生計,劉杰東拼西湊拿出18萬購車款,買下這輛出售的大貨車。車輛買下后,繼續掛靠在郯城廣順物流公司,也沒有辦理車輛過戶,大貨車仍然登記在這家公司。只是公司變更了掛靠協議,將掛靠協議從原車主變為劉杰。隨后,這輛大貨車便成了劉杰的家庭收入來源。

↑劉杰購買的車輛

今年6月15日,車輛正在山東菏澤鄆城運輸貨物,突然遭到郯城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查扣。

劉杰非常不解,直到法院工作人員拿出一份該法院作出的落款時間為2023年6月13日的《執行裁定書》和一份該法院2022年2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劉杰才知道,原來這輛大貨車原車主李某2021年3月23日駕駛這輛重型自卸卡車,在郯城發生交通事故與行人馮某發生碰撞,導致馮某傷殘,交警認定李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馮某及親屬起訴李某及廣順運輸公司賠償66萬余元,包含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等。李某駕駛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郯城廣順物流公司。法院認定該事故中,除去交強險限額賠償了19.8萬元,剩余45萬余元賠償費用由一家負責統籌的運輸公司在統籌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李某與郯城廣順物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查扣車輛時攜帶的執行裁定書

受害人馮某的親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事故發生后,他們就申請了車輛保全,該案判決以后又申請法院將車輛查封。隨后,李某遲遲沒有支付賠償費用,去年8月向郯城縣人民法院申請了立案執行。隨后核實到,這輛查封的車輛被李某私自出售,就向法院進行了反映。今年6月13日,郯城縣人民法院向郯城廣順物流公司送達扣押車輛的裁定書。6月15日,車輛被法院實際查扣。

事發后,劉杰感到非常無助,為什么自己湊錢買的車被查扣?劉杰說,當時買車時他向中介、運輸公司和原車主李某確認了車輛沒有問題,沒有發生過事故才購買的,而且買車的價格也不低。購買車輛時沒有簽其他合同,只是在郯城廣順物流公司變更了掛靠協議。劉杰說,除了掛靠協議上約定的經營管理、保險、報廢、過戶等事項,他還補充了車輛此前發生的事故與其沒有關系的約定,然后才簽了字。但自己沒有保存這份掛靠協議,只有公司保存了。

不過事發后,郯城廣順物流公司稱公司經營人員發生了變化,已經找不到掛靠協議。劉杰稱自己只有給李某的轉賬記錄和給中介的定金、給公司交的汽車保險,來證明自己確實買了車。

法官:

車輛買賣發生在法院查封期間

前車主和公司是無權處分

目前,劉杰已經向郯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同時,劉杰認為自己在購車過程中,被隱瞞的車輛發生過事故并被查扣的事實,他向郯城縣公安局南關派出所報警,派出所民警為其做了筆錄。

↑劉杰填寫的執行異議案件審查登記表

6月26日到27日,紅星新聞記者多次聯系郯城廣順物流公司了解相關情況,但該公司負責人始終不接電話。

記者聯系到負責查扣車輛的法官,其表示,這輛車查封時間2023年4月份才到期,因為李某和物流公司隱瞞了車輛出過事故和被查封的事實,同時劉杰并沒有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買車,在該案中劉杰應為善意第三人。當時法院向公司送達了車輛查封通知,李某與公司在2022年6月就將車變賣,這屬于對車輛的無權處分。劉杰有向李某和企業追償的權利。

隨后,記者多次撥打郯城縣公安局南關派出所電話詢問案件下一步進展,但工作人員未透露相關情況。同時記者也多次撥打李某電話,但無人接聽。

律師:

原車主和企業

在查封期內變賣車輛或構成犯罪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法院查扣只會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形式審查。由于車輛在公司名下登記,在沒有真正權利人主張自己對車輛享有所有權之前,法院可以將車輛列為執行標的。由于車輛的所有權轉移采取交付主義,所以即使沒有辦理登記,劉杰也是車輛的所有權人。他可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停止法院對車輛的進一步執行。

劉杰沒有保存掛靠協議,也沒有其他合同證明劉杰買下了車輛,目前他能拿出的只有購車的轉賬記錄、定金轉賬記錄和車輛保險轉賬記錄。對此,付建表示,機動車的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準,劉杰可以以自己實際使用車輛并交付款項,證明自己對車輛享有所有權。

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董世盼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

對于原車主和運輸公司的行為,付建表示,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不能再按照一般車輛的價格進行售賣,因此運輸公司和原車主利用劉杰不知情,賣給他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構成民法典規定的欺詐。

董世盼也表示,在這起事件中,運輸公司和原車主涉嫌構成民事欺詐,因為沒有向買車人如實陳述存在的交通事故。如果有相應證據,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買賣行為。同時,在查封有效期內變賣車輛,可能涉嫌構成拒執罪。

付建還稱,對于已經被查封的車輛,公司和原車主不能正常行使所有權,不能將車輛私自賣出,公司和原車主賣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 彭疆 責任編輯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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