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級高官被查后死亡,違法所得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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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省部級高官被查后死亡,違法所得怎么辦?

省部級高官被查后死亡,違法所得怎么辦?

近期,江蘇官方通報了多個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案引發諸多關注。

5月11日,江蘇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全省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檢察工作情況并發布4起典型案例。其中1個案例是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

任潤厚生于1957年10月,山西代縣人,長期在山西西山礦務局工作,后來擔任過山西潞安礦業(集團)董事長,山西省副省長,2014年8月底于任上被查,同年9月底病故。

2017年法院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巨額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余元、外幣若干及珠寶、玉石、黃金制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35件。

任潤厚案于2017年7月一審宣判,時隔近六年,江蘇省檢察院通報全省檢察工作時,仍然將此案列為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2月,最高檢曾發布第三十二批指導性案例,任潤厚違法所得沒收案入選其中。在法律界,最高檢指導性案例被稱為“活的法律”,是司法評判的“參照系”。

為何任潤厚違法所得沒收案是指導性、典型性案例?犯罪嫌疑人死亡無疑是重要因素,在被立案審查后一個月,此前已患絕癥的任潤厚去世。

任潤厚病故約半年后,他被開除黨籍,收繳其違紀所得。相關通報提到,任潤厚貪污、受賄、行賄問題涉嫌犯罪,其涉嫌違法所得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江蘇省檢察院表示,任潤厚是全國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省部級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

揚州市檢察院說,任潤厚涉案數額巨大,沒有先例可循,犯罪嫌疑人缺席,且僅留下一份涉及部分案情的供述,無論是辦案程序、認定數額標準、證據規格等,都是全新的司法實踐。

任潤厚違法所得沒收案,江蘇省檢察院與揚州市檢察院均有參與,處理依據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他們面臨的首要難題就是,“在缺少任潤厚本人辯解的情況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要達到怎樣的證明標準”。

辦理本案的檢察院及辦案人員提出,鑒于本案的特殊情況,能否在所涉犯罪的證明標準上提出“高度可能”的概念。

“排除合理懷疑不代表排除一切懷疑,只要在合理的范圍內,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即達到了此類犯罪、此種情形的證明標準。”后來官方支持、采納了這一觀點。

辦案人員還通過綜合比對民事訴訟相關證據規定,進一步提出:運用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對違法財產認定只需要取得“優勢證據”即可認定。

他們的理解是,案件雖未有任潤厚本人供述,但可以通過相關證人、書證進行證據鎖定,達到優勢證據標準。

證據標準明晰后,調查部門對涉及該案事實的278個銀行賬戶進行了査詢、梳理,對155件物品、2300萬余元人民幣存款、數量不等的外幣存款及310萬余元現金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對160多個證人、170多個單位進行了走訪、取證、復核。

證明標準確定了,涉案財物明晰了,接下來就到了財物認定環節,哪些是違法所得,哪些是合法獲得。之后,檢察院和任潤厚家屬,兩方在法律層面進行了一系列“博弈”。

辦案人員提出了這樣的計算公式:家庭財產+家庭支出﹣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這個公式中,能夠說明來源的財產越多,最后沒收的錢就越少。

任潤厚的妻子任某某不斷提出新的訴求和主張,為了保證其合法權益,任潤厚妻子提出的每個訴求,辦案人員都要一一查明事實,取得確實、充分的證據。

后來2017年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沒收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所得人民幣1295萬余元、港幣42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珠寶、玉石、黃金制品、字畫、手表等物品135件,上繳國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2012年新增的,在反腐專家、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彭新林看來,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意義重大,適應了反腐敗的新形勢,也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在以往,官員貪腐后逃匿或死亡,調查也戛然而止,違法所得也無法追繳,“從反腐敗的角度講,這是不完整的”。

莊德水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所謂不完整是指,一方面沒有體現出對腐敗分子一追到底的決心,更多的貪官可能以逃匿或死亡的方式逃脫罪責。

另一方面,追貪追贓缺一不可。莊德水提到,任潤厚案表明,反腐敗在扎好制度的籠子,補上法律的漏洞,切斷貪腐官員“以死謝罪”的后路。

彭新林認為,反腐敗從黨紀到國法形成了閉環,懲處貪官與追贓挽損一體,相關的司法解釋明晰了邊界,增強了操作性和適應性。

他提到,任潤厚案是有標志性意義的,釋放了明確信號,即不管你逃到天涯海角,或是自殺、失蹤,只要是違法所得,涉案資產必被追繳。

一位離任檢察官對中國新聞周刊說,從檢察實務的角度看,任潤厚案為同類案件處理樹立了標桿,該案件還表明,以逃匿或自殺方式來保全財產已經不可能了。

《中國人大》雜志此前報道,在司法實踐中,腐敗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后,其犯罪所得巨額財產長期無法追繳的情況時有發生。

報道提到,以前對犯罪行為所得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中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

如今,法律漏洞補上了。

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呼應了中國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問題的決議的要求。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均應當根據其本國法律,考慮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為犯罪人死亡、潛逃或者缺席而無法對其起訴的情形或者其他有關情形下,能夠不經過刑事定罪而沒收這類財產。”

此外,在海外追逃時,由于沒有相關規定,近年來出現的一些貪官攜帶財產逃到國外的案件中,中國請求他國司法協助時,外方往往會索要相應的法律文書。

從實際案例看,自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后,相關部門運用前述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已對不少逃匿或死亡的犯罪分子的財產進行了追繳。

據相關檢察院官網公開披露的信息,適用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案件包括:中央軍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案、江蘇省南通市原房產管理局局長陳西案、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新干沖區原黨委書記鄭朝陽案等。這幾人在調查中病故或死亡。

最高檢提到任潤厚等職務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時,曾表示及時啟動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決不讓腐敗分子躲進“避罪天堂”,決不讓其在經濟上撈到好處。

值得一提的是,任潤厚是被立案調查后一個月因病死亡的。一位反腐專家說,其實在立案之前,紀檢監察部門會初核線索的,只要是能夠立案,就證明已經擁有了足夠的證據。

現實中,官員非正常死亡并非孤例。如果非正常死亡官員中有貪腐官員,且恰好是在被立案調查前死亡,其違法所得又將如何處理?

彭新林認為,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資產,如果貪腐官員被立案前就逃匿或自殺,相關部門需要對其展開調查,后續處理則視情況而定。

反腐敗是久久為功的,莊德水說,從現實角度看,能夠追回部分違法所得已是進步。他認為,貪腐官員在被立案調查前逃匿或自殺,后續的調查處理、追贓挽損至關重要。

作者:佟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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