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5月11日),江蘇省檢察院舉行江蘇省檢察機關職務犯罪檢察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典型案例。
如果貪官逃到國外或者因故死亡,他們受賄的財物、貪污的公款或者其他犯罪違法所得怎么辦呢?是不是任由他們的家人“享受”了?
發布會上,江蘇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萬龍介紹了任潤厚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案,這是全國首例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省部級領導干部職務犯罪案件。
任潤厚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2014年9月20日,因嚴重違紀被免職,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
任潤厚。資料圖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江蘇檢察機關專案組對涉及該案事實的278個銀行賬戶進行了查詢、梳理;對155件物品、2300萬余元人民幣存款、數量不等的外幣存款及310萬余元現金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對160個證人、170多個單位進行了走訪、取證、復核,準確認定了任潤厚違法所得數額及孳息。
2016年12月2日,揚州市檢察院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對任潤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予以追繳。
2017年7月25日,法院作出違法所得沒收裁定,依法沒收任潤厚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0萬元及孳息;巨額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人民幣1265萬余元、外幣若干及珠寶等物品135件。
據悉,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會導致刑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犯罪違法所得也無法追繳。但是十八大以后就不一樣了。《刑事訴訟法》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明確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無法到案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據介紹,沒收違法所得程序,是反腐敗追逃追贓工作的一項法律利器。檢察機關與相關單位協調配合,依法沒收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法所得,體現了對腐敗分子違法所得“一追到底、絕不姑息”的決心,對腐敗分子形成了強大震懾。
南方都市報(nddaily)、N視頻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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