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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失蹤人口多久可以申報死亡,失蹤人口多久算死亡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2、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4、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5、擴展資料: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6、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7、下落不明是指公民離開最后居住地后沒有音訊的狀況。
8、對于在臺灣或者在國外,無法正常通訊聯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9、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失蹤人口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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