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李×訴啟東市陳黃秀珍醫院,王××生育權糾紛案評析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2006年3月12日,王××在首胎懷孕七個月的情況下,未告訴丈夫李×,而在兄嫂陪同下到江蘇省啟東市陳黃秀珍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要求進行終止妊娠手術,并書面聲明:“因夫妻關系破裂準備離婚……引產所致糾紛與醫院無關。”王××于當日下午人住醫院,經術前檢查未發現胎兒異常,下午3時30分,醫院對王××施行了終止妊娠手術。術后王××與原告分居。李×得知妻子王××終止妊娠后,將醫院為列被告、妻子為第三人,向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醫院未經其同意施行手術的行為,嚴重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權,不僅導致原告夫妻間感情的徹底破裂,且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精神創傷,故訴請被告醫院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被告醫院辯稱:第三人王××到被告處進行終止妊娠手術是其生育權利的正常行使,原、被告均無權阻止,因此被告對原告并沒有侵權行為的存在。即使被告侵犯王××生育權利,也應由王××主張,本案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請求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審理結果]
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生息繁衍是人類依據人的自然屬性當然享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依據一般社會觀念及對法律用語的通常解釋,公民理所當然地同時包含男性和女性。因此,原告李X作為男性公民,其生育權的享有應受法律的保護。生育權系人格權的一種,具有對世屬性,原告可以要求任何人不得侵犯其生育權。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至于原告的訴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這涉及本案生育權行使的方式、對象及限度等諸多問題,與原告的主體資格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