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倒交警發朋友圈炫耀(開車撞人怎么處罰)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男子撞倒交警發朋友圈炫耀,開車撞人怎么處罰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男子撞倒交警發朋友圈炫耀,開車撞人怎么處罰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法律事件:

5月4日17時45分許,交警在翔殷路營口路路段發現一名男子騎無牌電動自行車行駛在機動車道上。民警立即上前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但該男子非但沒有停車,還順勢右拐想要逃離現場。交警立即駕駛警用摩托車追趕該男子,在翔殷路包頭路附近交警再次要求該男子停車接受檢查。令人沒想到的是,該男子突然將電瓶車車頭往旁邊一歪,撞上警用摩托,造成交警倒地。現場交警當即呼叫增援,最終抓獲了這名男子。

隨后,民警發現,這名男子竟把將撞倒交警的照片發在了微信朋友圈。

這名違法男子姓陸,為某房產中介業務員,事發時駕駛一輛大功率無牌電瓶車,趕著要帶客戶去看房子。

昨天,記者在楊浦區看守所見到了陸某。對于駕車逃逸并撞倒交警,他解釋稱因擔心被扣車,情急之下做出不理智的舉動。“在派出所民警趕到前,我隨手把照片發在朋友圈里了,沒想到很多朋友評論,我在回復評論時說了一句‘看交警不爽就把他撞了’,只是想發泄一下情緒。”

法律解讀:開車撞人怎么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

(二)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四)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