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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包括兩類,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包括產品侵權、醫療侵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產品生產者責任】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法律適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1、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2、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后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系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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