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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和《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號)
主要內容是什么
123號令進一步嚴格了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申請限制條件,更加突出了對申請人安全駕駛經歷的審查:一是將原來發生死亡事故承擔主要以上責任,不得申請的限制條件修改為,有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醉酒駕駛記錄的終身不得申請增駕大中型客貨車。二是明確有被處以吊銷或者撤銷駕駛證記錄的10年內不得申請大中型客貨車。被吊銷、撤銷駕駛證的情形,包括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等嚴重違法行為,均屬故意行為,有必要對當事人再次申請駕駛證時采取更加嚴格的限制措施。
123號令進一步細化了吸毒人員申領駕駛證的限制條件,完善了取得駕駛證的吸毒人員管理措施:一是將原來“吸毒成癮尚未戒除不得申請駕駛證”的規定,明確為“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不得申請駕駛證。二是明確取得駕駛證后具有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措施的三種情形的,視為吸毒成癮未戒除,予以注銷駕駛證。三是明確持有駕駛證有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予以注銷駕駛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后申請注冊登記。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國產機動車出廠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后兩年內未申請注冊登記的;
(三)申請注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注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七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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