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在什么時間提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該在什么時候提出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關于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期限應該是視證據種類的不同而定,一般都是應該在開庭錢提交證據、交換證據的規定期限屆滿之前七天或者是開庭前一周內,不過在庭審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新證據或當事人無能力舉證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出申請。法院對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3天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法院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天內作出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復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上述三條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條件、時限及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中應特別注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