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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需要向房產局登記備案手續。
根據2010年12月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根據規定,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權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件;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房屋租賃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1、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后的30日內,租賃當事人持租賃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辦理登記備案。
2、出租人提交的材料:房地產權證或者規定的其他權屬證明;其中: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3、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其中,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代理出租的,應具有房屋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4、承租人應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凡當事人登記備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區、縣房地產交易或農場局受理處出具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
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記備案。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另一方不予的,則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租賃合同和一方應提交的材料向房地產交易辦理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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