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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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實施細則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第一條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

2、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3、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

4、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

5、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6、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7、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8、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9、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10、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11、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12、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13、  第六條 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14、  第七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

15、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6、  第八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17、  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18、  第十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財政部備案。

19、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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