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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2、特征(1)或有事項是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2)或有事項的結果具有不確定性;(3)或有事項的結果須由未來事項決定。
3、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4、由此可見,或有負債包括兩類義務:一類是潛在義務,一類是特殊的現時義務。
5、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6、或有資產作為一種潛在資產,其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只有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通過某些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證實其是否會形成企業真正的資產。
7、常見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環境污染整治等。
8、規定一、 或有事項的確認或有事項的確認所涉及的問題是,與或有事項有關的義務應在符合什么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9、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企業應將其確認為負債:(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0、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11、比如,甲公司的一名司機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為此,甲公司將要承擔賠償義務。
12、違規事項發生后,甲公司隨即承擔的是一項現時義務。
13、再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發生經濟糾紛,調解無效。
14、甲公司遂于2000年12月2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15、至200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決,但法庭調查表明,乙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有關經濟法規。
16、這種情況表明,對乙公司而言,一項現時義務已經產生。
17、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18、比如,2000年5月1日,丙企業與丁企業簽訂協議,承諾為丁企業的兩年期銀行借款提供全額擔保。
19、丙企業由于擔保事項而承擔了一項現時義務。
20、這項義務的履行是否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需依據丁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等因素來定。
21、假定2000年末,丁企業財務狀況良好。
22、此時,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一般可以認定了企業不會違約,從而丙企業履行承擔的現時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
23、假定2000年末,丁企業的財務狀況惡化,且沒有跡象表明可能發生好轉。
24、此種情況出現,表明丁企業很可能違約,從而丙企業履行承擔的現時義務將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25、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6、要對或有事項確認一項負債,相關現時義務的金額應能夠可靠估計。
27、比如,甲企業(被告)涉及一樁訴訟案。
28、根據以往的審判案例推斷,甲企業很可能要敗訴,相關的賠償金額也可以估算出一個范圍。
29、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甲企業因未決訴訟承擔的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估計,從而應對未決訴訟確認一項負債。
30、但是,如果沒有以往的案例可與甲企業涉及的訴訟案作比照,而相關的法律條文又沒有明確解釋,那么即使甲企業可能敗訴,在判決以前通常也不能推斷現時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估計,對此,甲企業不應對未決訴訟確認一項負債。
31、二、 或有事項的計量或有事項的計量主要涉及三個問題:一是最佳估計數的確定;二是預期可獲得的補償的處理。
32、(1)最佳估計數按照如下方法確定:①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33、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34、如例1,假設甲公司認為很可能賠償的金額在50萬元—70萬元,則按其中間值確定預計負債60萬元。
35、②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a.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36、“涉及單個項目”指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只有一個,如一項未決訴訟、一項未決仲裁或一項債務擔保等。
37、上述例1即為單個項目。
38、b.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確定。
39、“涉及多個項目”指或有事項涉及的項目不只一個。
40、如在產品質量保證中,提出產品保修要求的可能有許多客戶,相應地,企業對這些客戶負有保修義務,應根據發生質量問題的概率及相關的保修費用計算確定應予確認的負債金額(即計算加權平均數)。
41、(2)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
42、在確定補償金額時應注意:①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予以確認,即發生的概率在95%以上時才能做賬,將補償金額計入賬內。
43、②補償金額應單獨確認為資產,即應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不能直接沖減“預計負債”。
44、常見的預期可獲得補償的情況有:發生交通事故等情況時,企業通常可從保險公司獲得合理的補償;在某些索賠訴訟中,企業可通過反訴的方式對索賠人或第三方另行提出賠償要求;在債務擔保業務中,企業在履行擔保義務的同時,通常可向被擔保企業提出追償要求。
45、(3)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
46、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47、例如,前期對未決訴訟已確認預計負債500萬元,現有確鑿證據表明,賠償的金額很可能是600萬元,則應將預計負債調整為600萬元,同時確認損失100萬元。
48、三、待執行合同、企業重組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1)待執行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2)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49、(3)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或有事項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50、事項特征或有事項具有以下特征:(一)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
51、即或有事項的現存狀況是過去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客觀存在。
52、(二)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53、即或有事項的結果是否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或者或有事項的結果預計將會發生,但發生的具體時間或金額具有不確定性。
54、(三)由未來事項決定。
55、即或有事項的結果只能由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
56、常見的或有事項有:未決訴訟或仲裁、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環境污染整治、承諾、虧損合同、重組義務等。
57、審計審計時間審計完成階段。
58、原因有二:(1)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掌握有關或有事項的最新信息,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2)在審計完成階段,需要專門實施一些程序,驗證或復核或有事項的完整性。
59、2、審計目標:(1)或有事項是否存在和完整,尤其是完整性;(2)或有事項的確認和計量是否符合規定;(3)或有事項的列報是否恰當。
60、針對或有事項完整性的審計程序通常包括:了解被審計單位與識別或有事項有關的內部控制。
61、2、審閱截至審計工作完成日被審計單位歷次董事會紀要和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62、3、向往來銀行函證,或檢查借款協議和往來函件,以查找有關票據貼現、背書、應收賬款抵借、票據背書和擔保。
63、4、檢查與稅務征管機構之間的往來函件和稅收結算報告,以確定是否存在稅務爭議。
64、5、向被審計單位的法律顧問和律師進行函證,分析在審計期間發生的法律費用,以確定是否存在未決訴訟、索賠等事項。
65、6、獲取管理層書面聲明,聲明其已按照規定,對全部或有事項作了恰當反映。
66、關于事項一、預計負債的披露企業對預計負債,應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67、(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68、(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69、二、應披露的或有負債(1)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70、(2)企業應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的下列信息:①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71、②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72、③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73、應注意的是:在原準則中,對已貼現的商業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無論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可能性大小,一律應披露;新準則,改變了這種做法,只有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時,才應披露。
74、三、應披露的或有資產(1)或有資產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75、(2)企業通常不披露或有資產。
76、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77、四、或有事項披露的豁免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如果披露與該或有事項有關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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