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羽童因曠工接私活被開除? 網友吵翻天律師這樣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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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孟羽童因曠工接私活被開除? 網友吵翻天律師這樣回答了……

近日,孟羽童從格力“離職”一事引發熱議。上海證券報5月16日消息,日前,記者從孟羽童“離職”前所在的在格力市場部員工處獲悉,孟羽童在公司期間“經常曠工參加商務活動,接私活”,在公司與其談話后仍進行相關活動,未有改進被“開除”。

5月17日,格力電器就此事對中新財經回應稱:“感謝廣大網友的關心!祝愿孟羽童和廣大網友一切都好!”落款為格力文傳中心。

媒體爆料:孟羽童圖文廣告報價至少15萬一條

網友:一單“私活”抵一年工資收入

5月17日消息,根據蟬媽媽網站顯示,孟羽童的合作報價為圖文15萬/條,視頻17萬/條。據藍鯨財經報道,知情人士稱目前她在小紅書平臺沒有報價,前幾個月報價則在18萬-22萬之間。有網友統計稱孟羽童已經發了至少19條廣告,如果按上述價格計算其廣告收入已達到200多萬元。

此前,孟羽童稱自己在格力工資不到一萬元,有網友發出靈魂拷問,接一單“私活”收入抵一年工資,給你會離開格力自己做網紅么?

記者調查:多數企業都有“禁接私活”規定

據報道,某媒體記者采訪了13位汽配、軟件、設計、加工、互聯網等行業企業負責人,9家企業在《職業操守守則》《竟業限制協議》《企業員工管理制度》中都有禁接私活的規定。他們表示,用企業資源、截流企業客戶的“惡性接私活”,一經發現立即辭退。4家企業表示未明文禁止,但也不贊成。

專家稱員工做副業要劃定道德邊界

近日,@后浪研究所 發布了《2023年輕人副業報告》顯示,44.7%的年輕人都有過副業經驗,也有超5成的年輕人盡管沒做過副業,卻有著想做副業的念頭。 對此,@財經網科技 聯系到了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研究員盤和林,談談關于年輕人做副業。盤和林表示:“很多老板都有副業,所以不能自己有副業就不準員工做副業,但是副業不能影響主業。員工平時可以接私活,但是要劃定一些道德邊界,如果和公司完全有競爭關系的,我覺得可以從職業道德上予以約束“。

員工在職期間接私活違法嗎?

接活與辭退,勞資雙方須依法行事

接私活,是指員工利用自身能力對外進行個人承接業務,從而獲得額外收入。

在我國,法律并沒有“全日制勞動者不可以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對影響單位利益的“惡性接私活”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在職期間接私單如果損害公司的利益是違法的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則認為,企業即使辭退合理,也要符合法律程序。“首先禁接私活的公司規定要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公司規定要合法。發現員工接私活,要提前和員工溝通,終止該項行為。如果員工拒不改正,單位可以根據公司規章制度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職工申辯的權利,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職工。要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標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辭退。”

律師:在職期間接私單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未造成影響,且用人單位未要求員工不得接私單的,員工可以接私單。在職期間接私單如果損害公司的利益是違法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條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普通員工在職期間接私活,算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嗎?

真實案例

小陶入職了一家會計咨詢服務公司,除了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還與公司簽訂了一份競業限制協議。根據這份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小陶在這家會計公司任職期間不得自己投資經營、為他人經營或者協助他人經營與公司相同或者相類似的經營活動,如果違反的,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小陶在職期間,除了完成公司交付的代記賬工作之外,還為其他多家企業進行代記賬業務,并且收取了相應的代記賬費用歸個人所有。之后,公司發現小陶在職期間接私活,便決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小陶返還代記賬的費用并且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0萬元。

仲裁審理

仲裁委認為,小陶屬于公司的普通工作人員,并非掌握了公司核心商業秘密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技術人員,不宜作為競業限制的規制主體。用人單位隨意擴大競業限制義務范圍人員,為普通勞動者設定競業限制義務,侵犯了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為此,仲裁委作出裁決,認為該公司與小陶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小陶也無需就其在職期間接私活的事情賠償公司。

律師說法:企業濫用競業限制違法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掌握本企業核心商業秘密的人員在終止勞動聯系后,對其重新擇業的限制以及給予員工補償的制度。《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因此,企業應當充分考慮各崗位的特點以及設定競業限制義務的必要性。用人單位盲目擴大承擔競業限制的主體范圍,一方面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用人成本,另一方面也會面臨因侵犯勞動者權益導致約定無效的情況出現。

內容綜合金融界、中國新聞網、工人日報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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