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天眼查資料顯示,寧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600884)發生工商變更,鄭永剛之子鄭駒接任法定代表人。
連日以來,知名服裝、新能源企業杉杉股份上演了創始人兼董事長鄭永剛去世后的公司實控人之爭。今年2月10日,65歲的鄭永剛因突發心臟病去世。3月23日,杉杉股份第十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選舉鄭永剛之子鄭駒為董事長。據媒體報道,鄭永剛遺孀、出生于1985年的周婷出現在會場,并指稱該次股東大會是違規和錯誤的。
周婷向股東表示,自己作為已故的董事長鄭永剛的現任配偶以及三名親生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基于繼承的關系,她應該成為杉杉集團的實際控制人。
周婷還表示,董事會擅自審議未經自己審閱和同意的議案并對外發布,是違規和錯誤的。她認為,董事會的做法對她和子女應該合法繼承的財產及權利造成了損害,也違背了鄭永剛先生的遺愿;并且,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與實控人完全脫節,可能對杉杉股份治理結構、規范運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繼而引發上市公司合規性風險。
3月26日下午,上交所向杉杉股份及相關方發出監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關方妥善處理有關事項、保障上市公司經營穩定和規范運作。3月26日晚間,杉杉股份發布《關于有關情況的說明公告》,公司表示,公司本次提名和選舉鄭駒為公司第十屆董事會非獨立董事,并出任公司董事長的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本次選舉合法有效。
此外,公告稱,公司原實際控制人鄭永剛逝世后,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及相關權益擬將按相關法律法規進入繼承程序。截至3月26日,公司尚未收到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或通知,確認公司新的實際控制人。公司將根據后續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公司表示對平穩解決爭議持開放態度。
未來杉杉股份實控人歸屬、遺產繼承仍然懸念重重
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鄭駒當選為杉杉股份的董事長程序合法有效,杉杉股份的法定代表人正式變更,但杉杉股份未來的實控人歸屬、鄭永剛的遺產繼承等問題仍然充滿了懸念。
此外,近日澎湃新聞(www.thpaper.cn)記者也聯系上了周婷本人,目前其人在上海,但對“其與鄭永剛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鄭永剛生前是否留下遺書”、“是否在杉杉股份的法定代表人變更后,仍然會繼續爭取權利”的問題,一概表示出了沉默。
其對澎湃新聞(www.thpaper.cn)記者表示,“出于多方面的考慮,目前不適合對外發聲。”
杉杉股份成立于1992年12月,于1996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注冊資本為22.5億人民幣。2022年前三季度,杉杉股份的營收約為158.41億元。截至本文發稿時,公司市值為399億元。
據杉杉股份最新公布的2022年三季報,前十大股東中有4家公司股東,分別為大股東杉杉集團有限公司(33.99%,下稱杉杉集團)、第二大股東寧波朋澤貿易有限公司(9.17%)、第三大股東寧波市鄞州捷倫投資有限公司(3.48%)、第五大股東杉杉控股有限公司(3.23%,下稱杉杉控股)。
其中,杉杉集團的第一大股東為杉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持有54.08%的股份。杉杉控股的第一大股東為寧波青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寧波青剛),持股比例為44.55%。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為鄭駒。
根據天眼查信息顯示,成立于2014年的寧波青剛有兩名自然人股東——持股51%的鄭永剛和持股49%的周繼青。寧波青剛的下屬企業幾乎包括了所有杉杉系公司,其成員企業多達436家。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則和杉杉股份2023年最新《公司章程》中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四條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 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據業內人士分析,在未來杉杉股份的實控人爭奪中,周繼青或將扮演重要角色。
有接近杉杉股份的人士對媒體稱,周繼青是鄭永剛的前妻,也就是現任董事長鄭駒的生母。根據徽商銀行在香港聯交所披露的信息,2019年8月29日,鄭永剛和周繼青均為徽商銀行內資股大股東,各持有8.42%的徽商銀行已發行有投票權股份,兩人均在信息披露的配偶一欄中寫下了對方名字。
生于1958年的鄭永剛祖籍浙江寧波,從服裝、鋰電,再到偏光片產業,締造出杉杉集團。據杉杉通官方微信號的消息,在鄭永剛先生追思悼念儀式上,其子鄭駒代表親屬致答謝辭,鄭駒表示,他將接過父親的旗幟,沿著父親指明的方向,與全體杉杉同仁一起,把杉杉建設成為受人尊敬的全球化高科技企業,回報社會的關心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2月12日公布的鄭永剛先生治喪委員會名單中,主任為鄭駒,成員中并無鄭永剛遺孀周婷。
而對于有關“鄭永剛和周婷并沒有正式婚姻關系”的傳聞,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夏振華表示,如果傳言屬實,這將意味著根據《繼承法》,周婷的子女享有繼承權,而周婷本人沒有繼承權。
此外,對于周婷和鄭永剛是否構成事實婚姻,夏振華律師表示,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照同居關系處理。也即是說,目前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而這或許意味著,鄭永剛身后遺產的分割會更加錯綜復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