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朝陽法院微博消息,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奸、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亦凡于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后進行淫亂活動。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并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后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強奸罪、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附加刑驅逐出境一般適用于哪些人?主刑和附加刑關系如何?華商報記者采訪了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
他認為,吳亦凡在其住所先后趁三名女性醉酒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刑法》規定的多人指的是3人以上,因此,法院可對吳亦凡犯強奸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趙良善說,吳亦凡又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后進行淫亂活動,觸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的聚眾淫亂罪,聚眾淫亂罪的客體要件是公共秩序;客觀要件是首要分子故意發動、糾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于一定時間聚集于同一地點進行違反道德規范的淫亂行為;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根據《刑法》規定,犯聚眾淫亂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法院對吳亦凡犯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針對吳亦凡犯強奸罪與聚眾淫亂罪兩罪,實行數罪并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強奸罪與聚眾淫亂罪兩罪中,兩罪中最高刑期為11年6個月,兩罪刑期總和為13年4個月,北京朝陽區法院酌情決定執行13年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吳亦凡是外國人,所以法院可對其判處附加適用驅逐出境。在我國,驅逐出境適用方式有兩種:一是獨立適用。針對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外國人,沒有必要判處主刑的,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二是附加適用。針對那些犯罪性質比較嚴重、判處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國人,在主刑執行完畢后適用驅逐出境。因此,吳亦凡需在中國服完刑后,才被驅逐出境。
華商報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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