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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小規模納稅人平時取得銷售收入正常會計處理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借: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月末或季末時不計提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財政部印發《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24號):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布置本地區相關企業執行。
3、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4、附件: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 》)相關規定,現就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5、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6、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7、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8、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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