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舉例說明不同(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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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舉例說明不同,民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舉例說明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一、民法的概念  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個公民就是整個國家。

2、——孟德斯鳩  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從民法的對象和任務角度來看,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1款對于合同所進行的概念界定,對民法的定義更為妥當的表述應為: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4、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范。

5、  2、含義:  2.1民法是有國家強制力(區別于道德等)的社會生活規范;  2.2民法是調整社會生活中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其他關系不調整)的法律規范。

6、  2.3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

7、  3、性質:  3.1民法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3.2民法為文明法;  3.3民法為行為規范兼裁判規范;   3.4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為私法的全部;  3.5就其內容來說,是規定權利主體有無權利、義務的法律,因此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  3.6就其適用范圍來說,是施行于一國范圍內的法律,因此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3.7就其效力來說,是全國范圍內主體間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8、  4、分類:  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民法有實質意義與形式意義之分。

9、  4.1實質意義的民法  實質意義的民法是指作為部門法的民法。

10、實質意義的民法又有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之分。

11、  4.1.1廣義民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12、因此,凡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不論其以何種形式表現出來,均屬于民法的范疇。

13、  4.1.2狹義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

14、  在我國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此,實質意義的民法是指廣義的民法。

15、  4.2形式意義的民法  形式意義的民法是指以一定體例編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16、  由于我國民法典尚未編纂,所以嚴格地說,我國還沒有形式意義的民法。

17、但因我國《民法通則》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規范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因此,也可以說《民法通則》就是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18、  5.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是指民法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人身關系.  5.1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  在民法中,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具有以下主要特點:  1)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  從主體的地位上說,有的財產關系的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間有隸屬關系;有的財產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并無隸屬關系。

19、前者如財政稅收關系,俗稱為縱向經濟關系;后者如借款關系,俗稱為橫向經濟關系。

20、只有主體地位平等的財產關系,才是民法的調整對象。

21、  2)一般是當事人自愿發生的  財產關系,有的是根據主體自己的意愿發生的,有的并不是主體自愿發生的,因民法所調整的財產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各自獨立,任何一方都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因此這種財產關系一般是主體在自愿基礎上確立的。

22、  3)受價值規律支配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因大多是當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設立的,因此一般遵循價值規律。

23、正因為如此,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多是等價有償的。

24、  5.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屬性,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的、不是以經濟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25、  人身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一、主體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相互間沒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26、凡是主體地位不平等、相互間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關系,不由民法調整。

27、  二、與民事權力的享受和行使有關  人身關系,有的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有的與政治權利的享受與行使有關,而與民事權利的享受和行使無關。

28、民法只調整前者而不調整后者。

29、例如,基于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自然人享受和行使民事權利有關,屬于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而基于選民身分或者基于某一黨團成員身分而發生的人身關系,與民事權利的享受與行使無關,則不屬于民法的調整對象。

30、  三、與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并不具有經濟內容  所謂人身,是指主體的自身。

31、因此,人身關系是基于體現自身屬性的價格和身分而發生的社會關系,與主體的人身是不可分離的。

32、這類社會關系不具有經濟內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的。

33、當然,這并不是說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無任何內容。

34、有的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無直接的聯系,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系;有的人身關系是與財產關系有直接聯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發明、發現而發生的人身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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