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自主供暖業主拒交費用(物業供暖溫度不符合約定住戶能否拒付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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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小區自主供暖業主拒交費用,物業供暖溫度不符合約定住戶能否拒付全部費用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住戶能否拒付全部費用

當事人雙方所簽訂供暖協議屬于《合同法》上的供用熱力合同。用暖人欲主張拒絕支付全部供暖費,其應具有法定理由,如合同撤銷權、合同解除權、合同抗辯權等。本案不存在撤銷合同的情形(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那是否存在合同解除權呢?合同解除權分為法定解除權與約定解除權。因當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約定,若供暖人供暖不合格,則用暖人可解除合同,故不存在合同約定解除權。

依《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需要討論的是,供暖人供暖不符合合同約定是否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供暖協議中,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得暖氣以抵御寒冷,對于抵御寒冷的程度或許有別,但只要供暖人提供了暖氣,即可部分實現合同目的,而不能謂為根本無法實現合同目的,故除非供暖一點不起作用,不能稱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主張解除合同。

既然用暖人不存在法定解除權,那是否存在合同抗辯權呢?依《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依此規定,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供暖協議中,由供暖人先履行供暖義務,若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如供暖未達到約定溫度等,則用暖人有權拒絕供暖人相應的履行要求。此即用暖人享有的抗辯權,但該抗辯權并不支持用暖人拒絕支付全部供暖費用,而僅支持其對供暖人供暖不合格部分的供暖費用的請求權提出抗辯。

二、政府對供暖的規定

雖然政府對供暖溫度有最低標準的要求,但該規定乃是行政性法規,其目的在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對于未達到該要求的供暖單位,應負行政責任。但基于供暖合同基本上屬于私法合同,其內容應依私法予以規范,故供暖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仍應依《合同法》規定加以調整。換言之,供暖單位行政責任的承擔不影響其民事責任的承擔,也不損害其私法利益,故對于供暖不足的單位,從行政角度,自可依據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其目的在于維護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公共利益;從民事角度,則應依其供暖程度如何作為其收費的標準,以實現民事權利義務的公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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