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評論員 李長需正常人高空拋物,可能要判刑;那精神病人高空拋物呢?12月9日,江蘇南通啟東法院給出了一個答案:精神病人李某某犯高空拋物...
評論員 李長需
正常人高空拋物,可能要判刑;那精神病人高空拋物呢?
12月9日,江蘇南通啟東法院給出了一個答案:精神病人李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精神病人拋個物還能判刑,這多少有點出人意料。在我們的刻板印象里,精神病人多不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事實上,這還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李某某的事,要從兩方面來說:一方面,就是他行為的危害性認定。李某某所拋的物體,可不是一般的物體,是一把刀,并且拋了兩次:第一次,為發泄情緒,從4樓拋下一只碗和一把長約30厘米的刀;拋完后,還沒有平復情緒,把刀撿回來,又拋到了一棟二層樓房的房頂。
拋下一把刀,盡管沒傷到人,也沒毀壞別人的財物,但也夠嚇人的了。其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已符合高空拋物罪中“情節嚴重的情形”;而他拋的還不是一次,又屬于“從重處罰,一般不得緩刑”的情形,單從這方面來說,李某某獲刑,咎由自取。
另一方面,作為精神病人,李某某的行為,屬于并不能免除刑責的范圍。
李某某只有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情況下,才不負刑事責任。但在這次事件中,李某某被鑒定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說,他還有一定的行為能力和分辨能力,所以不能逃脫刑責,但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也是根據其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形,做出了相對較輕的處罰。
這個案例,給大家上了生動的一課:精神病人,也不是“法外之人”,并沒有必然的“免罪金牌”,犯了事兒,也得承擔法律責任。這也給這類人的家屬提個醒,得看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