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期限(小額訴訟程序)

導讀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期限,小額訴訟程序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2012年修...

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期限,小額訴訟程序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2012年修改的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小額訴訟程序進行了規定,為一審終審小額速裁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2、但該條規定過于簡單,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該法實施兩年多來,各地的小額訴訟程序實施情況不一,在具體操作、適用范圍上也不盡一致。

3、2015年頒布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對此予以專章規范,現將該解釋規定的亮點解讀如下:  1.進一步界定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性  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應否強制適用,實踐中存在爭議,部分地區賦予當事人程序合意選擇權。

4、實際上新民訴法的規定屬小額訴訟程序的法定適用立法例,即只要是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并訴爭標的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這就排除了對符合小額訴訟條件的案件法院或者當事人的其他程序選擇適用權。

5、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一條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強制適用進一步明確界定,對于符合該程序條件的案件,無論是法官還是當事人都不具有其他審理程序的選擇權。

6、應當注意的是,結合新民訴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其是否可以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筆者認為,因小額訴訟程序屬簡易程序中的一種,系簡易程序的再簡化,對訴訟標的額低于當年小額訴訟案件金額標準的可以選擇適用,但超出標準的,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即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明確、雙方矛盾爭議是否大、法律關系是否復雜等因素綜合考量。

7、  2.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案件類型明晰化  新民訴法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三大條件:一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二是標的額為各省、向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三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8、上述第二、第三個條件尚好掌握,對于第一個條件如何界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采取“列舉”加“排除”式對此進一步明確,對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和不得適用的案件類型進行了具體規定。

9、應注意的是,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范圍并不僅限于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金錢給付案件,對于非金錢給付類案件,只要滿足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三個條件,同樣可以適用。

10、而第二百五十七條對簡易程序排除適用的案件,當然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具體包括: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發回重審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涉及國家利益、杜會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11、這是因為小額訴訟程序系簡易程序,上述案件被簡易程序排除在外,同樣小額訴訟程序亦不能適用。

12、  3.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可操作性增強  關于舉證期限,新民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次從立法層面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具體的時限并未明確。

13、民訴法司法解釋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可少于三十日規定的基礎上,界定簡易程序舉證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較之簡易程序案件更加簡易,司法解釋對其進一步壓縮,即一般不超過七日。

14、當然法院亦可根據特殊情況確定舉證期限多于七日。

15、只要不超過十五日,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16、關于程序轉化問題,新民訴法第一次從立法層面確認了簡易程序可轉化為普通程序,而小額訴訟程序是否可轉換,按照舉重以明輕原則,小額訴訟程序可按簡易程序的規定處理。

17、在具體的操作上,民訴法司法解釋對于程序轉化原因進行了列舉。

18、而程序轉化因其并非案件的重新審理而是案件審理的繼續,司法解釋規定對先前進行的審理環節確定的事實,不必再進行舉證質證。

19、  4.小額訴訟程序異議制度設置科學合理  一是規定管轄異議無上訴權。

20、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定位是“快立快審快結”,其以提高效率為目標。

21、新民訴法在“一審普通程序”一章中對管轄異議裁定上訴制進行了規定,小額訴訟程序的方便快捷的價值定位與該上訴制存在一定沖突。

22、為實現該制度的立法目的,推動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民訴法司法解釋對管轄異議規定一審終審,不得上訴。

23、對此應注意的是,在駁回異議裁定作出后而生效判決作出前,發現原審法院確無地域管轄權的,依據該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原審法院可不啟動再審程序而直接作出撤銷原錯誤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裁定。

24、  二是審理程序異議的時間限定性。

25、新民訴法在第一百六十三條對于程序的轉換進行了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作為簡易程序的一種當然適用該條規定。

26、在民事訴訟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并存的模式下,對于當事人通過異議方式啟動程序轉換,立法保持開放性態度。

27、民訴法司法解釋充分肯定了當事人的審理程序異議權,對于提出異議的時間界定為開庭審理前。

28、這是便于審理程序的盡早固定和不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如果當事人開庭后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意味著原來已經進行的審理環節因審判組織的變更而要重新進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29、(作者單位:湖北省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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