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循環貸款的基本概念和原則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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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念和原則

(一)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是指貸款人與借款人一次性簽訂借款合同,在合同規定的有效期內,允許借款人多次提取貸款、逐筆歸還貸款,循環使用貸款的流動資金貸款業務。

(二)循環貸款額度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內,根據借款人實際需求一次性審批、在規定期限內可循環使用的流動資金貸款額度。

(三)循環貸款的管理原則是:總量控制、分次發放、逐筆歸還、良性循環。

二、借款人的條件

(一)辦理流動資金循環貸款的客戶,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2.借款人信譽良好,具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3.按期清償貸款本息,無不良履約記錄。

4.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流人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

5.能及時、準確地向貸款人提供財務報告,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遵紀守法,,股東和現任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不良記錄。

7.借款人發生經營、財務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變動,能及時對貸款人履行告知義務。

8.我行評定信用等級為AA-(含)以上。

9.除信用方式貸款外,能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貸款擔保,包括:

(1)財產抵押;

(2)動產、權利質押;

(3)金融機構擔保;

(4)信用等級在AA級(含)以上的企業法人的保證(不含關聯企業保證)。

10.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對信用等級在A+級(含)以下,但能夠提供足值、有效的最高額抵押的客戶,可在抵押額度內辦理流動資金循環貸款。

三、額度、期限、利率和費率

(一)循環貸款的額度管理

1.循環貸款額度不得高于客戶流動資金授信額度。

2.在循環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在任何時點上的貸款總余額均不得超過合同金額。

(二)循環貸款的期限管理

1.循環貸款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循環貸款期限可以超過一年,但最長不超過三年(含):

(1)借款人為AAA級;

(2)借款人能夠提供低風險擔保方式。

2.在流動資金循環借款額度使用期內,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時間均不得超過循環貸款額度使用期限的終止日。

3.從循環借款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如連續三個月未作任何提款,該額度自動取消。

(三)循環貸款利率與費率

1.循環貸款利率按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會計部門根據每次提款的借款天數,按天計息,按月或按季結息。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調整,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銀發[1999]77號)和《中國工商銀行外幣利率實施方案》(工銀發[2000]143號)作相應調整。

2.在循環貸款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可一次性或分次向借款人收取循環貸款承諾費。循環貸款承諾費按照合同金額與借款人已提款項(結費日余額)差額,一次性(合同簽訂之日或合同終止日)或分次(按季或半年)向借款人收取,費率按年費率0.1%~0.5%確定。

3.在循環貸款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主動向貸款人提出縮減流動資金循環貸款額度,貸款人可在辦理有關手續時,一次性向借款人收取縮減貸款額度0.1%~0.5%的違約金。

四、授權、授信與規模管理

(一)循環貸款額度審批權限執行總行關于流動資金貸款單筆審批權限的規定。其中循環貸款期限超過一年的,貸款人需分別執行總行下達的年度流動資金貸款單筆審批權限的有關規定。超過貸款人審批權限的,須報上級行審批。

(二)循環貸款納入客戶統一授信管理。

(三)循環貸款規模納入流動資金貸款限額管理,各行應在總行下達的信貸限額計劃的總量內自行調整。

五、申請與審查

(一)借款人申請循環貸款,應向貸款人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2.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3.借款人公司章程,驗資報告。

4.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三年和當期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借款人成立不到三年的,須提供成立以來每年度的財務報表。

5.流動資金循環貸款申請書。

6.循環貸款擔保采用保證形式的,需出具符合貸款人要求的保證人同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同意與貸款人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的承諾函;循環貸款擔保采用抵(質)押方式,需出具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抵(質)押人同意與我行簽訂最高額抵(質)押合同的承諾函。最高額擔保合同金額必須大于或等于循環貸款額度。

7.保證人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代碼證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保證人是外方股東的除外)。

8.保證人的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和當期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9.抵(質)押物的清單、價值評估文件、物權權屬證明文件。

10.借款人或保證人、抵(質)押人設有董事會機構的,應出具含相關內容的董事會決議(有法定人數董事會成員簽名并附董事會成員名單)和授權書。

11.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貸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后,應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重點審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條件、保證人擔保能力是否充足、抵(質)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調查核實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所提供的擔保條件、借款人已獲得銀行信用額度及其使用情況的基礎上,對借款人的申請提出調查、審查意見。

(三)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客戶流動資金授信額度、擔保條件等情況,對借款人申請的循環貸款額度進行審批。

六、發放與歸還

(一)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簽訂流動資金循環借款合同,與保證人或抵(質)押人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在循環貸款合同金額和使用期內,借款人可以周轉使用貸款,在最高額擔保合同金額和有效期內,無需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二)借款人每次用款時,需提前三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交提款通知書,并填寫相應的借款憑證。

(三)貸款人在收到提款通知書后三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提出的提款要求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

1.提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

2.借款人的經營、財務狀況是否發生不利于貸款人的變化。

3.保證人的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是否發生不利于貸款人的變化。

4.借款人是否發生延遲支付利息和貸款等違約事項。

5.其他違約行為。

如果審核同意提款,貸款人應在借款人指定的提款日將提款通知書上所列金額劃人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賬戶;如貸款人審核后不同意提款,應在提款日前及時通知借款人。提款通知一經開立,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單方面撤銷。

(四)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并補償貸款人因借款人提前還款而遭受的相關損失。

七、風險控制

(一)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將被視作違約:

1.未經貸款人同意,發生或實施合并、兼并、合資、分立、減資、承包、股權變動、重大資產轉讓以及其他可能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的行為。

2.借款人高層管理人員或董事會成員涉嫌貪污、受賄、舞弊或違法經營等重大案件,未能在事件發生后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3.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4.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循環借款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發生或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未能履行書面通知貸款人的義務。

5.借款人未能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和其他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材料。

6.借款人所提供的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擔保的條件、效力發生變更。

7.借款人擅自改變流動資金循環貸款的用途。

8.借款人未能按照循環借款合同條款支付到期貸款本息等應付款項。

9.借款人未能履行流動資金循環貸款的義務,并且在貸款人發出書面通知要求糾正該違約行為后仍未得到補救。

10.借款人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11.借款人不能支付其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破產、重組、解散或任何借款人的債權人已向借款人指定托管人或破產財產接管人。

12.循環借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違約行為。

(二)發生上述違約事件后,貸款人應立即調整或取消流動資金循環貸款額度,拒絕新的提款要求,終止循環貸款合同、要求立即償還所有未還借款等措施,控制貸款風險。

(三)各行應通過信貸管理系統對流動資金循環貸款逐戶、逐筆進行監測,對貸款全過程進行實時監控管理。

(四)各行應按照《貸款通則》以及總行信貸管理有關規定,定期對借款人進行貸后跟蹤檢查,貸后檢查管理的重點是監督貸款使用、了解借款人經營狀況,并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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