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防衛權 經典案例(無限防衛權之探析)

導讀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無限防衛權 經典案例,無限防衛權之探析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關鍵...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無限防衛權 經典案例,無限防衛權之探析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關鍵字]:無限防衛權成立條件立法缺陷利弊評析

一、無限防衛權的歷史沿革

通常認為,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采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無限防衛權由來已久,最初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而設置的。古羅馬制定的《十二銅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條規定:“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認為是合法的。”(1)我國古代也有無限防衛的規定,《周禮·秋官·朝士》規定:“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即在軍、鄉、邑及人家進行盜竊、殺人者,將他殺死不算犯罪。《唐律疏議》也規定:“諸-夜無故入人家者,應該處以笞刑四十下,如果主人立即將來人殺死者,主人無罪。”這些規定對我國唐代以后的歷代立法都產生過重大影響。

中世紀以后,無限防衛由最初對財產權的保護逐漸轉向對人身權的保護。例如:1522年《卡羅林納刑法典》規定:“為了防止生命、身體、名譽、貞操等不受侵犯,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直至把人殺死。”(2)17、18世紀,洛-克等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論,把人的防衛視為人的天生自衛權的恢復,認為個人的權力是無限的,對恢復個人權利所采取的防衛權也是無限的。在這一理論的影響下,1791年《法國刑法典》第6條規定:“防衛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殺人時,不為罪。”就其立法精神而言,這實際上是賦予了防衛人可以享有無限防衛的權利。

19世紀以后,隨著“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原則的確立,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再一次被納入無限防衛的保護范圍。費爾多哈在其1801年出版的《刑法論》一書中提出了“無限防衛”的思想,李斯特也主張無限防衛的權利。這種無限防衛權的理論在西方中世紀甚至資本主義初期影響很大,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329條規定:“下列兩種情況均視為迫切需要的防衛:在夜間因抗拒他人攀越或破壞住宅、家室或其附屬物的圍墻、墻壁或門戶而殺人、傷害或毆擊者;因防御以暴行實施犯罪的盜竊犯或掠奪犯而殺人、傷害或毆擊者。”(3)就是說,為了保護自身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對于輕微的侵害行為,亦能采取剝奪生命的最嚴厲的防衛手段。

到了20世紀,個人權利的法律精神被法的社會化精神所取代,個人權利的出發點被社會利益所取代。在“社會利益說”思想的指導下,西方國家的刑法學者改變了對無限防衛的認識,在刑事立法上,提出了防衛過當的概念,采用了有限防衛的規定。例如:1908年《日本刑法》第36條規定:“(1)為了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對于急迫的不正當的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為,不處罰。(2)超過防衛限度的行為,根據情節,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