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申請設立保安培訓單位條件,南陽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要辦多久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法定辦結時限(工作日):15;承諾辦結時限(工作日):1
二:南陽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的申請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2、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3、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二)前款(一)中所列的保安培訓所需師資力量,是指師資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占師資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三)前款(一)中所列的保安培訓所需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是指:
(1)有不低于占地20畝以上的固定培訓場所(租用土地的,租期在5年以上),房屋建筑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所有設施符合國家環保、勞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標準;
(2)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符合保安職業培訓要求的消防、技防等實習操作場所;
(3)有與培訓內容相適應、滿足培訓要求的室內外訓練場館、場地、多媒體教室、圖書館、閱覽室、實驗、實習設施和儀器設備;
(5)招收住宿學員的,食宿場所應符合治安、消防、衛生安全等有關規定要求。保安培訓機構在注冊地以外設分教學點的,分教學點應符合教學條件要求。
三:南陽設立保安培訓單位審批的設定依據
1、《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設立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向設區市的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擬設立培訓單位名稱、培訓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主要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對培訓所需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進行現場考察,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省級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和設區市的公安機關的審核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
(二)不符合《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保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
申請設立保安培訓機構,應當填寫《保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
(一)設立報告,內容包括申請人、培訓機構名稱、培養目標、培訓規模、培訓層次、培訓內容、培訓條件和內部管理制度等;
(二)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歸屬;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和師資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第六條: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到上述申請資料后,應當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收到申請資料的書面憑證;
(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對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七日內審查完畢,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查。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第八條規定:對已經受理的申請,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下列資料進行可行性和真實性審查,并對培訓機構的校園、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一)保安培訓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安培訓機構設立報告書;
(三)校園、校舍、資金等有關證明文件;
(四)相關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許可設立保安培訓機構的,應當同時發給《保安培訓許可證》,并報公安部備案;對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的書面憑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4、《公安部<關于做好實施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6項措施相關工作的通知>》第二款第二項:
保安培訓單位設立許可。從受理從事保安培訓的申請到作出決定的時限,由30個工作日縮短為20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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