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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美國三權分立制度從權力的來源上保障各自的獨立性,使三種權力保持平行,是一種嚴格的三權分立模式。
2、三大部門權力來源不同,相互平行。
3、根據這個原則所設計的體制,國會參議院議員由各州選民選舉(最初是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1913年第十七條修正案生效后改為現制),眾議員由各選區選民選舉產生;總統由選民選出的選舉人組成的選舉團選出;聯邦各級法院的法官由總統經參議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無失職行為就終身任職。
4、因此,三個機關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沒有一個是最高權力機關。
5、2、三權分立體制下的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在動態的運作過程中維持彼此之間的制衡關系。
6、三權的分立與制衡不是簡單的權力分配,也不是簡單的權力制約,而是在動態的權力運作過程中體現各自的價值,展現各自的權威,實現相互的協作。
7、這也是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政治制度與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重要區別。
8、君主專制的集權統治下,國家權力是僵化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權力分工,君主是絕對權威。
9、而在美國制憲者的設定下,國家權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擁有絕對權。
10、憲法根據各自特點賦予每種權力以威力的同時,又為每種權力戴上了“緊箍咒”。
11、美國國會是立法機關,有權制定法律,但法律若想生效的話,必須經過總統的批準。
12、當總統不認可國會通過的議案時,他就可以行使否決權。
13、而參議院和眾議院又可以分別以2/3多數推翻總統的否決。
14、最高法院可以對國會及總統行為進行違憲性審查,使二者的活動納入憲法設定的軌道。
15、同樣,國會和總統也有制約最高法院的上方寶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總統提名和任命,由參議院批準。
16、國會擁有對聯邦法院法官的彈劾權。
17、簡而言之,只有在權力行使的過程中,三權分立的價值才得以充分體現。
18、這就是美國三權分立制度設立的精妙之處。
19、3、三權分立制度所設定的權力界限存在含混不清、相互交叉之處,為權力在現實中的傾軋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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