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作為企業主要負責人如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如何履行好一名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管理職責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新安全生產法對主要負責人的規定 主要負責人執行相關規定面臨的挑戰 主要負責人落實相關規定的思考與建議 2014 年8 月2 日,江蘇省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拋光車間發生特大粉塵爆炸事故,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及各相關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初步調查報告,事故原因由廠房設計、車間產線布局、除塵設備、電氣設備及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等五個方面,涉及建筑消防、設備布置、除塵系統、電氣防爆和管理,但歸根到底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2、曾有媒體報道稱,事故發生前公司董事長要求盡快更換存在隱患的除塵設備,但日常負責工廠的林姓副總提出異議,需要完成現有訂單后更換,否則會影響產能。
3、目前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安全生產主管吳升憲,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批準逮捕。
4、 不唯獨昆山中榮爆炸事故如此,幾乎每一起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都可以看到相似的問題,如2013年吉林寶源豐火災爆炸事故、青島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等,舉不勝舉。
5、 由此看來如何提升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實際負責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能力,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從源頭上避免事故的發生就顯得尤為重要。
6、筆者將就新安全生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非礦山)主要負責人的規定,進行分析,探討提升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責任 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相關規定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新安全生產法將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實施,新安全生產法對強調了企業的主體責任,其中對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至關重要的主要負責人有以下規定: 1.安全生產職責 新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并履行涉及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投入、隱患排查、應急救援預案及事故報告等七個方面的職責 2.資格與培訓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要負責人要具備與企業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其中涉及危險物品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通過安監部門考核,持證上崗。
7、 3.事故報告 新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進行應急救援相關事項并向安監部門及時報告。
8、 4.處罰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十一、九十二、一百零六條規定 行政處罰:撤職、罰款、不得擔任主要負責人 刑事處罰:有期徒刑或拘役(參考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九條) 主要負責人執行相關規定面臨的挑戰 1.職責履行的挑戰 1)考核和監管挑戰 在新安全生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的要求,但是對于單位一把手的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情況,一般企業自身對主要負責人很難形成有效監督和考核,工會的監督力量也非常有限,并不能對主要負責人形成制約,安監部門也沒有精力對大部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履行工作進行監管,一般也是事后追究。
9、 2)貫徹執行的挑戰 a)目前企業對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推行,更多的僅限于簽訂安全生產承諾,內容較為寬泛和空洞,缺乏可測量可考核的量化指標,同時未能與人力資源部門的績效考核協調一致,對員工的約束不大,僅僅是停留在文件化的階段。
10、 b)目前企業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制定,有的企業是由安全管理部門制定或由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提供,生搬硬套(更有甚者企業名稱、部門、人員一概照搬的笑話),缺乏各部門的討論與協助,內容與實際操作脫節,很多企業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裝訂考究束之高閣,靜待被查。
11、 c)目前企業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施,除了國家強制列入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培訓的執行相對規范一些,自行組織的培訓,存在時數少,重講座輕實踐,缺乏考核,很多時候走過場,培訓的效果和目標沒有體現。
12、 d)目前企業的安全投入缺乏培訓法規規章文件的支持,《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的規范性文件也僅僅列了礦山、建筑、危險化學品生產與存儲、交通運輸、冶金、機械制造及武器制造等行業的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比例要求,其他行業大部分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并得不到保障,即使位列該辦法的部分企業,也并沒有得到有效施行和貫徹。
13、 e)目前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日常的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參與較少,對于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有月度或季度安全例會的企業,通過會議了解相關情況,再做出相關指示,缺乏對企業實際情況的了解,延誤隱患的及時治理和改善,造成事故(事故不等人啊)。
14、 f)目前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一般由安全管理部門制定或由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提供,缺乏各部門的討論與協助,內容與實際操作脫節,在企業舉行演練時,也會在原有應急預案之外另行擬定演習腳本,演習組織和評審也沒有充分開展,提前通知草草收場,沒有總結討論和改善落實,因此很多企業的事故應急預案也是文件化的擺設。
15、 g)目前事故報告對于較大及以上事故都有明確的規定,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493號),但是對于一般事故的劃分過于寬泛,界定并不清楚,很多企業負責人在沒有人員死亡或重傷的情況下,不會主動報告事故,在此類事故的統計及監管上還存在漏洞,在執行上還存在問題。
16、 2.資格與培訓的挑戰 1)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知識背景 目前由于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處于相對弱勢的邊緣地位(高風險企業可能例外),因此上升空間比較狹窄,很少有安全管理人員成為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一般由主管生產或者財務、銷售的人員擔任,出身背景的不同,其主要負責人的關注重點也不同,目前來講,主要負責人更多的關注訂單、財務狀況和生產效率等,主要負責人專業背景的先天不足,也是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一大障礙。
17、 2)企業主要負責人培訓的問題 目前在筆者所在的長三角地區,企業主要負責人都需要參加政府組織(委托安全生產協會等)的上崗培訓,但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a)培訓時數偏少,企業主要負責人新領證需要參加一至兩天的培訓,每三年復訓一天。
18、 b)培訓內容單調,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內容單調,培訓講師老生常談,毫無新意和改進,無法指導和解決主要負責人的實際需求。
19、 c)培訓人員把關不嚴,由于企業主要負責人業務繁忙或者外籍員工(不懂中文),經常委托安全部門人員或秘書代為培訓,無法真真體現培訓的意圖,企業主要負責人無法掌握安全生產必要的知識,提升相應的能力。
20、 d)培訓考核不嚴,目前常見的兩天培訓的模式,經常是一天培訓,半天考前輔導(劃重點),半天開卷考試,走過場的意思多,考核把關的意圖少。
21、 3)監督管理的挑戰 除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業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需要接受安監部門的培訓外,對其他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培訓有沒有明確要求,因此在執行和監管過程中發現問題,整改和處罰都沒有相關依據 3.落實相關處罰效果的挑戰 新安全生產法的出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處罰不可謂不嚴厲,罰款、撤職、任職禁令以及刑罰等,但是總體而言,還存在以下問題: 1)以事故為導向的后置追究,未發生事故的違法行為,基本上都給與整改時間,逾期才會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罰,這樣給企業主要負責人存有僥幸心理,只要不出事故就不會直接對他進行處罰,即使被查,也有緩沖時間;另外由于存在整改期限,就有可能在整改期間發生事故。
22、 2)經濟處罰的有效性 有些企業主要負責人,特別國企,如果按照規定給與的經濟處罰是由企業承擔,未能對其自身經濟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話,經濟處罰的效果將大打折扣。
23、 3)缺乏有效的正向引導和激勵機制,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各類處罰高壓強壓下,但求無過的心態,無法激起積極主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革新和突破,推動整個企業、行業和社會的安全生產水平。
24、 主要負責人落實相關規定的思考與建議 1.職責履行的改進 1)加強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履行的考核 a)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初向安監部門簽訂的安全生產承諾應量化,并在年底向安監部門提交安全生產承諾履行情況報告,并提供證明材料,安監部門前后對照進行審核。
25、 b)集團公司借鑒安全優秀外資企業的做法,將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績效列入考核,以決定其升遷和收入水平。
26、 c)供應鏈企業借鑒優秀外資企業的做法,將上級供應商的安全生產績效列入考核,尤其是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
27、 d)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初應公布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承諾,并量化相關指標,年終公布安全生產承諾履行情況報告接受企業工會和廣大員工監督。
28、 2)加強安全生產職責可執行性 a)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推行,應按照不同層級,不同部門的每一位員工簽訂各自實際可測量可考核的量化指標,同時與人力資源部門的績效考核協調一致,形成有效的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并影響簽訂人員的職位升遷和收入。
29、 b)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由安全管理部門牽頭制定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制定;而安全操作規程應由工藝技術部門或生產部門牽頭,結合日常操擬定,安全部門進行審核提出改進意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與實際相匹配,并在日常運行中不斷改進。
30、 c)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實施,除了國家強制列入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培訓,自行組織的培訓,應根據不同崗位不同層級設定培訓計劃,員工升職必須完成相應的培訓課程,員工轉崗必須完成新崗位相關的培訓課程,培訓課程的種類、形式應根據崗位實際,安排課堂教學、多媒體教學、在線學習、案例分析、委外培訓以及現場實踐操作等多方面培訓,并加強培訓考核,考核不通過不得上崗。
31、 d)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的企業,按照規定比例提取和管理,其他企業安全投入應在年初制定按照前一年的安全生產費用制定預算,建立單獨財務核算費用編號,專款專用,涉及重大隱患整改的費用應不受預算限制。
32、 e)企業主要負責人應親自參與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工作,參與次數應列入安全生產承諾,對于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可以當場指定責任人員進行改善,并由安全部門進行追蹤,隱患治理和改善的及時率和完成率,列入相關部門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并在月度安全生產會議上回顧和總結隱患排查及治理的情況。
33、 f)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應由安全管理部門牽頭聯合其他相關部門制定,尤其是現場處置方案應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制定后由安全部門進行審核,所有應急預案由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發布。
34、應急預案演練時就按照應急預案演習,演習結束進行總結討論,并完善應急預案。
35、 g)在企業內部將一般事故進行細分,參照優秀外資企業的分類,可分為死亡事故、重傷事故、損失工時事故、可記錄事故、急救事故和未遂事故損失工時事故以上等級都應向安全部門報告,在企業內容無論事故等級大小,都應落實事故調查和根本原因分析,并落實糾正和預防措施,并將相關情況在企業內部進行通報。
36、 2.關于任職資格和培訓的改進 1)培訓時數增加,企業主要負責人新領證需要參加兩至三天的培訓,每年復訓不少于一天。
37、 2)培訓內容應根據社會進步和企業實際關注內容進行及時調整,培訓的形勢除了課堂講座,還可以結合案例分析或者優秀企業經驗分享、交流或現場參觀等。
38、 3)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必須親力親為,不得委托代替,外籍員工參與培訓,可攜帶秘書(翻譯)一同聽課培訓。
39、 4)嚴格培訓考核,可以采用上機考試模式,外籍員工可以攜帶秘書一同考試,考核不通過,應強制復訓直至考核通過,獲得證書。
40、 5)列入強制培訓持證上崗的企業,不獲得證書應進行相應處罰,并不得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
41、其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培訓參照以上1)~4)的要求。
42、 3.關于增加正向引導和激勵的思考 增加有效的正向引導和激勵機制,增加企業主要負責人積極主動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革新和突破的動力,對企業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優秀績效進行獎勵,在金融、稅收、工傷保險、貸款等方面給與政策支持;同時對于企業及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的優秀經驗,安監部門應鼓勵推廣,推動地區、行業和整個社會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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