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收5.5萬營養費賣掉親生兒子,犯拐賣兒童罪獲刑5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三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導讀原標題:女子收5.5萬營養費賣掉親生兒子,犯拐賣兒童罪獲刑5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三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據青海高院:5月31日,在“...

原標題:女子收5.5萬營養費賣掉親生兒子,犯拐賣兒童罪獲刑5年,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三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據青海高院:5月31日,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總書記關于加強新時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實維護未成年人權益,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進一步凝聚全社會關心、關愛、尊重和服務未成年人的共識和力量,省高級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青海法院近年來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妥善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深化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改革等方面的相關情況,并發布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祁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29日,祁某某(案發時未滿18周歲)無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的“LONCIN”牌二輪摩托車,沿西寧市城北區祁連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汽配城”前紅綠燈處,與張某某駕駛的“豐田”牌小型客車碰撞后駕車逃逸,沿路逃逸至十三中路口東側時冒進信號通行在與人行橫道內由南向北過馬路的行人朋某某碰撞,車輛失控后又與十三中路口西側人行道金屬隔離護欄碰撞,發生致祁某某受傷、朋某某受傷,兩車受損及人行道隔離護欄受損的交通事故。傷者朋某某于2021年7月29日16時許經搶救無效死亡。

[裁判結果]

城北區法院以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駕駛摩托車等其他機動車輛均要求年滿18周歲,且必須持有駕照。未成年人駕駛摩托車上路的行為,不僅嚴重威脅駕駛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更會擾亂道路交通駕駛秩序,危害其他駕駛人和行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本案中,祁某某屬于未成年人,交通事故發生時未取得駕駛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此,未成年人監護人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教育未成年子女充分認識到駕駛機動車的風險與危害,加強對所有車輛的管理,禁止未成年人駕駛機動車出行,加大對未成人的法治教育力度,引導未成人知法、崇法、尚法。

案例二

徐某某拐賣兒童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1日徐某某與李某某登記結婚,二人經常發生矛盾。2022年4月18日徐某某在海東市樂都區第二人民醫院分娩一男嬰,后居住在樂都區高廟鎮長里村娘家。

2022年6月13日,徐某某通過“快手”APP發布收養孩子的消息,并與馬某某商議收取5.5萬元“營養費”。2022年6月14日,馬某某及其妻子趙某某、嫂子巨某某給付徐某某5.5萬元“營養費”,并與徐某某簽訂領養孩子協議書,之后徐某某未核實對方的撫養目的、撫養能力等詳細情況直接將孩子交由馬某某等人。所得錢款大部分被徐某某用于償還借款,少部分用于自己花銷。

[裁判結果]

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獲利目的,出賣親生兒子,侵犯了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構成拐賣兒童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典型意義]

根據《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16條規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本案是典型的借“送養”之名行拐賣兒童之實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2021年9月27日國務院公布了《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也加大了對出賣親生子女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子女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不能作為商品買賣。通過本案,有效震懾出賣親生子女這種有悖人倫的犯罪行為。

案例三

王某某猥褻兒童案

[案情簡介]

2019年11月23日,吳某某(案發時不滿14周歲)通過QQ聊天軟件認識王某某。王某某在誘騙到吳某某的照片后,以照片相威脅獲得其裸照,后又在明知吳某某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或通過傳播裸照相威脅,或做虛假承諾要刪除裸照為誘餌,于2019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間,多次通過QQ視頻聊天形式,對吳某某實施了猥褻。

[裁判結果]

西寧市城西區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王某某提起申訴,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隔空猥褻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式,與傳統的身體接觸方式不同,它具有隱蔽性更強、危害性更廣的特點。本案中,被告人通過QQ聊天強迫被害兒童施行猥褻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嚴重觸犯了刑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為有效防范“隔空猥褻”等事件發生,廣大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應正確履行監護職責,主動幫助孩子抵御網絡不良信息的侵襲,避免未成年人過多沉溺互聯網。學校及其他部門也應圍繞未成年健康上網,防性侵等方面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增強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來源:青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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