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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冊建筑師考試科目 (一)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科目 1.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 2.建筑設計(知識); 3.建筑結構; 4.建筑物理與設備; 5.建筑材料與構造; 6.建筑經濟、施工及設計業務管理; 7.建筑方案設計(作圖); 8.建筑技術設計(作圖); 9.場地設計(作圖)。
2、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八年。
3、 (二)二級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 1.場地與建筑設計(作圖); 2.建筑構造與詳圖(作圖); 3.建筑結構與設備; 4.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4、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四年。
5、 注冊建筑師,是指經考試、特許、考核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資格證書),或者經資格互認方式取得建筑師互認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互認資格證書),并按照本細則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執業印章(以下簡稱執業印章),從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6、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令取消了注冊建筑師的行政審批,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其具體工作。
7、 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8、 國家實行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9、 2、 注冊建筑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10、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業。
11、 3、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筑設計單位。
12、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由建筑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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