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長寧區虹古路某小區內一民宅發生火災,一名女子死亡。經調查,死者張某某(女,32歲)近日因情緒不佳,暫住在朋友零某某(女,19歲)的租借房中。事發凌晨,張某某突然將零某某推出房間,并引燃房內物品造成火災,張某某在火災中身亡。目前,火災善后工作正在開展中。
圖片來源:澎湃新聞微博截圖
圖片來源:長寧消防微博截圖
記者走訪發現,事發房屋的陽臺窗戶已經毀壞,房門外的墻壁被燒黑,樓道內至今仍有明顯的煙熏氣味。目前尚不清楚火災對臨近住戶產生的具體影響,但從隔壁住戶門上張貼的通知來看,本次事件可能會在燃氣使用方面造成一定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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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權要求賠償
針對此事件,記者聯系了多名法律工作者。其中,上海九州通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陳逾白告訴記者,零某某需要承擔租賃房屋損壞的賠償責任。零某某作為房屋承租人,負有妥善保管租賃物的責任,因其留宿第三人,第三人自殺造成的火災損失,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陳律師還表示,在賠償后,零某某有權向實際造成火災的張某某追償。鑒于張某某已經死亡,張某某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可酌情減輕責任
浙江徐星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邦燁認為,零某某作為承租人,是實際控制人,因此對于她帶進來的朋友有高度的安全注意義務。考慮到其對朋友的縱火行為可能沒有預見性,且被推出房間無阻止可能性,所以可酌情減輕其責任。若零某某在火災發生后未及時采取報警等適當補救措施,那么對于擴大的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鄰居的損失,趙律師則認為可以要求房主或者實際侵權人(縱火者)的繼承人在繼承財產范圍內賠償。然而在事務中,“因房主損失尚未得到賠償,且實際侵權人死亡,故可能依據公平原則由租客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或適當補償。”
律師建議:積極協商
那么,面對這一“飛來橫禍”,租客零某某是否還有周轉余地?對此,山東澤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呂豐偉建議,零某某應積極尋找縱火者個人財產線索,同時與房東積極溝通,就賠償數額能否進行減免進行協商。
此外,還可查證在火災救援過程中,物業所管理的消防栓、消防通道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存在維修管理不當,由此導致火災救援被延誤、火勢擴大等情況。如果存在上述問題,可請求物業企業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律并不是萬能的,在日常生活交往中還需提高自我警惕,增強防范意識,將可能造成的風險扼殺在搖籃里。”呂律師說。
編輯|盧祥勇 杜恒峰
校對|王月龍
本文轉載自海報新聞(作者 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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