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部由平均年齡62歲的退休阿姨們自掏腰包翻拍的《甄嬛傳》,成為網絡熱點,相關視頻播放量過百萬。網友們在為阿姨們“人老心不老”拍手叫好的同時,也有疑惑:這樣是否侵犯了《甄嬛傳》的相關權益?
同人作品,一般泛指那些愛好者基于文學、動漫、電影、游戲等文藝作品中的人物進行再創作,而產生出的情節與原作無關的文藝作品。近年來,隨著文化產業的日漸繁榮,作為其衍生產物的同人作品也日漸增多,隨之也出現了一些關于同人作品的侵權案件。
因為是愛好者在原作基礎上的二次創作,因此相比于一般的抄襲侵權,同人作品的侵權問題更為復雜也更具爭議。記者咨詢法律專家了解到,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對同人作品提出明確的法律界定,而在司法實踐中,同人作品容易面臨著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兩方面的侵權風險。
組織拍攝機構涉嫌侵害改編權
同人作品的產生,很多都是愛好者出于對原作的喜愛,而進行二次創作。此次登上熱搜的新聞中,阿姨們也是基于對《甄嬛傳》這一經典影視作品的喜愛,而進行翻拍。
雖然是因為喜愛而進行翻拍,但仍可能會侵犯到《甄嬛傳》版權方的利益。據媒體報道,《甄嬛傳》制片人曹平表示已咨詢公司法務,正在準備材料給視頻平臺,要求將相關視頻撤下。不過曹平表示,他們暫時不考慮追究組織者和阿姨們的責任,“觀眾喜歡,我們也能夠理解。”
而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主任牟晉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則表示,翻拍甄嬛傳的阿姨們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于上傳該翻拍視頻的主體是誰,如果翻拍阿姨是上傳者,則其難以通過《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進行抗辯,因為此行為不符合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條件。
至于組織阿姨們赴橫店拍攝的商業機構,若其沒有經過著作權人授權,使用與《甄嬛傳》作品相同的劇名、故事背景、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核心情節、主要臺詞等進行翻拍并進行以此謀取利益,則涉嫌構成對《甄嬛傳》作品改編權的侵害。并且若該商業機構以《甄嬛傳》作品名稱、人物名稱等進行對外宣傳推廣行為或者在宣傳資料和翻拍視頻上使用“甄嬛傳”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誤認為與電視劇《甄嬛傳》或與《甄嬛傳》原著內容有關聯,行使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則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人文學第一案”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
由同人作品引發的侵權案件并不在少數,如2016年金庸狀告作家江南《此間的少年》案,便被業界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
在《此間的少年》這本書中,作者江南為主人公們加上了金庸武俠作品中的人物名,包括喬峰、郭靖、令狐沖等,講述了他們在“汴京大學”里的校園故事,也因此,他被金庸告上法院,認為其侵犯自身著作權。
對此,有讀者認為,勾起自己對《此間的少年》閱讀興趣的,是“金庸情節”和那些耳熟能詳的人物角色;還有一些讀者則表示,吸引自己的是《此間的少年》中對大學校園生活的全新演繹。
而法院最終判決,《此間的少年》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但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那么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這二者有何差別?
牟晉軍表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脫離了具體故事情節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的單純要素,往往難以構成具體的表達。若同人作品與原著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節在整體上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則二者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并不會侵害原作者所享有著作權權益。
但是若原著作品被廣大消費者熟知,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同人作品創作者使用原作品中的人物名稱、道具、門派及場所等,借助原著作品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自身作品的聲譽,吸引熟知原作品的讀者,增強自身競爭優勢,奪取本該由原作品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商業利益,這樣的“搭便車”行為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同人作品應充分尊重原作的正當權益
回看同人作品的發展脈絡可以發現,同人作品最早是基于對原作品的喜愛之情而產生的,好的同人作品還能夠進一步提升原作知名度,延長其生命力。很多時候,某部作品是否能衍生同人作品,衍生的同人作品數量多少,都會被用來衡量一部作品的受歡迎程度。
但是隨著同人文化和相關產業的發展,很多最初非盈利、純致敬目的的優秀同人作品,已經足以讓其作者獲得相當豐厚的商業回報。
而一旦同人作品進入商業化領域,因其人物角色、性格設定、世界觀架構等,多是來源于知名作品,便成為了問題頻出的“重災區”,特別是在近年來文化市場IP價值水漲船高的環境下,同人作品這一“天生缺陷”更是被不斷放大。
那么,如果愛好者想要對喜愛的文藝作品開展同人創作,應該注意哪些地方,避免侵權?
牟晉軍建議,創作同人作品最好向原作者取得相關授權,或是在非商業的目的下借鑒優秀作品的抽象要素為標識,創作全新的優質同人作品,或是借鑒已進入公共領域以及缺乏獨創性的情節。
此外,同人作品的作者還應該做到:有自己獨立的情節和表達內容,將這些要素和自己的情節組合之后形成了一個全新的故事內容,做到故事內容與原著作品在情節上并不相同或相似,也無任何延續關系。并且應充分尊重原作的正當權益,不得直接或間接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稱或者實施虛假宣傳,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記者】汪棹桴 孟健 關喜如意
【作者】 汪棹桴;孟健;關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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