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中的沉默權與取證公平:為何搜查住所、手機要取得搜查令?

導讀小時候有一部很流行的美國系列電視劇“神探亨特”,我在屏幕上第一次聽到了這段話: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個權利,你所說的話將成為...

小時候有一部很流行的美國系列電視劇“神探亨特”,我在屏幕上第一次聽到了這段話: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放棄這個權利,你所說的話將成為呈堂證供。這段家喻戶曉的臺詞,就是美國警察在逮捕嫌犯時需要宣讀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在英國法中,語句類似且有同等作用的警告則是police caution,直截了當的警方警告。

這幾句簡單的警告,是告訴嫌疑人他們有沉默權,牽涉到英美法系中重要的兩個點:一、作為警方和嫌疑方兩者的權力及界限;二、警方超越界限后所得信息在后期證據法中的使用范圍。這里不妨聊聊此警告在英國的運用。

日常生活中,絕大多數時候普通人和警察不會有什么交集。但當警察在合理認為某人可能和某犯罪行為有關的時候,在英國其有stop and search的權力,即讓你停下,然后進行現場搜查。這種搜查是有明確程序的。首先警察會問三個起始問題:你叫什么名字?你在這里做什么?你要到哪里去?此時被詢問的人回答或不回答,對其后期權利沒有很大影響。

然后警察必須對被詢問的人進行自我介紹:警察自己的名字,所屬警局,提供個人證件,并對被詢問人解釋為什么要讓那個人停下來,懷疑對方可能攜帶什么(比如非法毒品,比如非法武器),為什么有如此懷疑,警方的法定權力范圍,并說明搜查后會給被搜查人提供書面記錄。這之后才能進行搜查。這種簡單搜查一般很快,如果需要對嫌疑人進行貼身搜查的話,必須是同一性別的警察來進行。

如果當時沒有搜到什么,警察就會用官方的特定表格填寫一個報告,立刻放行被搜查人。這類搜查最常見的發生背景,一般是在治安比較差,有毒販出沒交易或有斗毆事件的地區;或者是警方收到區域內某犯罪活動的報警,在附近盤問可能的嫌犯。除非警方搜到了他們想要的東西,否則他們既沒有權力扣留被搜查者,也不能拿走被搜查者的任何物品,也沒有權力要求查看被搜查者的手機。

如果被搜查者此時拒絕被搜查,而警察認為對被搜查者的懷疑是合理的,那么警察是有權力運用一定強制力的。作為被搜查者,也有權力要求警察進一步澄清搜查原因,要求查看證件,并記錄搜查過程。根據被搜查者不同的年齡性別和是否有身心殘疾等情況,搜查的步驟都有明確規定。如果被搜查者對搜查過程不滿意,此后可以向獨立的警察行為監督部門發指責函,要求調查或者道歉。如果警察對被搜查者有進一步的懷疑或是搜到了相關物品,那么接下來也有逮捕的程序和進一步搜查的步驟,比如繼續搜查住所、手機,而這些,則必須先要取得相關搜查令才能進行。

這些程序其實非常標準普通,無論哪個法系,世界大部分國家都是這樣操作的。但很多人常常因為不清楚自己擁有的法定權利,在警察越界的時候,無法有理有據對自己進行保護。

文初所提的英國的警方警告,就是告訴普通人他們有這些權利。警告必須在首次正式逮捕嫌疑人的時候進行宣讀,這是保證普通人在缺乏法律知識和不知道自己法律權利的情況下不去自證其罪。

但如果后來證明的確嫌疑人有罪呢?這里和后期嫌疑人自己招供的不同點在于,后者是疑犯在有律師指導的背景下看到了證據,并自己分析利弊所得出的決定,是主觀主動的。而前者是在沒有法律知識和律師幫助的背景下,可能是被動的或無意識的。沉默權和得到法律援助的目的在于:保證嫌疑人能夠站在一個更平等的位置和公訴方對峙,預防在知識和信息不平等地位下被脅迫被誤導而產生錯判。

同樣的沉默權原理也被應用到其他證據的取得上。比如手機,雖然在嫌疑人被逮捕的情況下可以被沒收,但要解碼得到里面的信息就必須有警方搜查令才行,除非是少有的例外緊急情況,比如可能特別危險的恐襲嫌疑,或者牽涉到未成年人安危的嫌疑等。否則,不得隨意查看手機內容。這不僅僅是因為不能侵犯個人隱私,也是證據法中對取證公平的要求。如果在搜查令到達之前,手機被解碼透露了任何信息,在庭審中都不得采信,即英國證據法中的inadmissible原則。

實際案例中,警方對嫌疑人的搜查逮捕和問詢,不同情況下受不同細則規范。嫌疑人一旦得到法律援助,之后也不會繼續拒絕回答問題,否則后期證據如果對自己不利,這種態度反而會導致逆向后果。沉默權的意義最終在于得到法律指導前懂得如何合理保護自己。對于普通人來說,在缺乏法律知識的情況下,至少要知道自己可以做兩件事:拒絕在對情況不清楚的時候回答問題;得到法律援助。

(作者系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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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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