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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所需要的材料及辦理流程如下: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2份;
2、到指定照相館辦理居住證專用照片,并帶回執1份;
3、居住在自購房的需房產證原件、復印件(產權人是配偶的需再復印結婚證),親友房屋的需房產證原件、復印件和業主身份證復印件,租房的需先辦理出租屋備案和提供租房合同和復印件;
4、18-49周歲的已婚婦女辦理居住證的,要提供計生證和復印件(沒有的到居住地所屬居委會申報辦理);
5、辦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居住證的,需提供工作證明并到單位所屬街(鎮)勞動中心出具就業證明(就業登記)與復印件;
注意:辦理居住證必須本人前往辦理,辦理居住證需年滿16周歲。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信息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信息的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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