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離婚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父母還未離婚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張撫養費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原告小洋系母親李某和父親張某的婚生子,2012年8月份,小洋患上了雙相障礙、強迫癥,一直就醫治療,給家庭帶來較大的負擔,也導致感情基礎不怎么牢固的李某和張某時常產生矛盾。2014年12月1日,李某起訴要求與張某離婚,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判決不準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張某和李某分居生活。而小洋則隨母親李某生活。小洋所患雙相障礙、強迫癥,雖經多家醫院治療,但仍未完全康復。治療期間,張某雖然也支付了兒子部分醫療費用,但仍不能滿足兒子的治療需求。而小洋的母親李某在紡織廠打工,每個月只有2000多元的收入,無法支持兒子繼續治療。李某遂以小洋為原告,其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每月給付生活費1000元、護理費1000元并承擔訴訟前的醫藥費5000多元。
法院判決:父母還未離婚,未成年子女不可主張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成年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本案原告的父母現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母親李某與被告張某對家庭財產包括子女的撫養費用的支出未有明確約定。原告患病后,被告張某支付了部分醫療費用,應視為履行了對原告的撫養義務。現原告父母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對財產做出約定,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起訴前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父母還未離婚,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張撫養費
2011年8月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明確指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意味著,在不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可直接起訴要求支付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費。“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制,如判決被告一方應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在執行時就應執行被告的個人財產,”但由于李某和張某未離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又沒有特別約定,因此被告張某如果沒有婚前個人財產,那么此案的執行就限入困境。因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李某和張某未離婚的情形下,張某的個人財產難以確定。本案如何執行,仍需張某自覺配合,或待夫妻離婚后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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