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東城區學前教育機構變更審批辦理 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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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學前教育機構變更條件:《教育法》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變更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變更需滿足以下條件:1)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2)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二、辦理材料

無。

小區配套須提供規劃許可證;規劃證明收原件,規劃許可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驗原件收復印件。

新校舍整體和各樓層的建筑設計平面布局圖。

申請場所屬教育用地的,不用出具。

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驗原件收復印件;《房屋結構安全鑒定鑒定報告書》鑒定結論須Bsu級及以上要求,收原件。

需驗原件收復印件。

無。

租賃校舍的,繳交辦學風險金的有關證明,驗原件收復印件;自建校舍的,提供自建證明,鎮街宣教辦(局)負責人簽名,蓋公章。

無。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東莞分廳東莞市教育局窗口(網址: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webcenternologin/findServiceItemByWhere.action?gId=28&flag=0&onlineListSearch=1&groupName=東莞教育局),按要求進行網上注冊,注冊成功后根據審批事項申請要求,填寫表格,上傳電子材料,完成網上申請。

2.受理: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作退件處理。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3.審查: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后,報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領導核查,教育局根據審查結果提出最終審查意見。

4.許可決定:我局決定予以許可的,民辦幼兒園審批申請人可獲得同意變更批復和辦學許可證,公辦(集體辦)幼兒園審批申請人可獲得同意變更批復和《東莞市幼兒園注冊證》。我局決定不予許可的,申請人可獲得《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中應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幼兒園審批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我局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審批結果,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可選擇自取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領取審批結果。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申請人通過辦事大廳窗口提出申請,根據市教育局公布的辦事指南,按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工作人員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經審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員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予以補正,逾期不補正的作退件處理。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決定書》;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3.審查: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后,報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領導核查,教育局根據審查結果提出最終審查意見。

4.許可決定:我局決定予以許可的,民辦幼兒園審批申請人可獲得同意變更批復和辦學許可證,公辦(集體辦)幼兒園審批申請人可獲得同意變更批復和《東莞市幼兒園注冊證》。我局決定不予許可的,申請人可獲得《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中應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幼兒園審批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我局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網上公開審批結果,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可選擇自取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領取審批結果。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東莞市東城區八一路1號市機關二號大院

五、辦理時限

10(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東莞市教育局

七、辦理費用

不收費

八、法律依據

《廣東省實施辦法》(2010年)

第八條民辦學校的設立,按照下列權限審批:

(一)實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以及師范、醫藥類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二)實施師范、醫藥類以外的專科教育的高等職業學校,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高級中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四)實施義務教育、學前教育、文化教育類非學歷教育的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五)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技工學校,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權限審批。

對涉及多個辦學層次的設立申請,由負責審批高層次學校的審批機關統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層次審批機關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1995年)

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師;(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2015年修正)(1995年)

第二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2017年)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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