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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要切除脾臟,造成被害人重傷的,對犯罪分子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重傷認定的方法和依據
1、評定損傷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2、損傷程度包括損傷當時原發生病變、與損傷有直接聯系的并發癥,以及損傷引起的后遺癥。
3、鑒定時,應依據人體損傷當時的傷情及其損傷的后果或者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鑒定損傷程度的鑒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鑒定資格的人員擔任,也可以由司法機關委托、聘請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鑒定時,鑒定人有權了解與損傷有關的案情、調閱案卷和病歷、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規定,保守案件秘密。
5、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
故意傷害罪重傷的認定,是由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或者有資質的鑒定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結合被害人的損傷具體確定。被害人損傷的認定結果,將影響到法院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故意傷害罪的傷情鑒定有三種:輕傷,重傷,死亡。在具體的故意傷害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身體狀況被認定為何種傷情,對侵害行為人的量刑是有很大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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