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間為公告發布之日(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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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公示催告期間為公告發布之日,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間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該條規定沒有明確具體的公告期間,法院一般為縮短結案時間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間。公告期確定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滿,而票據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會導致票據持有人不能及時申報權利,而法院會因無人申報,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票據持有人只能通過另行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公示催告申請程序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五)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后,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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