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區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辦理 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澄海區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澄海區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的,可提出申請:(1)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土地使用權;(2)已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土地權屬證書;(3)申請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涉及抵押的,須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4)共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須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5)申辦劃撥改出讓的,應取得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6)屬國有資產的應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意見;(7)申辦改制企業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審批的,應提交企業改革(制)批準文件。

二、辦理材料

(1)窗口提交的,應該加蓋申請人公章,同時提供紙質版原件及電子文本;(2)網上提交的,上傳電子文本,同時原件彩色掃描上傳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申請考核單位意見”頁(即申請書最后一頁);應該準確填寫網上提交的申請人的信息。

驗原件

驗原件

驗原件

驗原件

三、辦理流程

網上辦理流程

1.申請

申請人登錄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汕頭澄海區分廳提出申請,上傳電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員對材料進行預審,在2個工作日之內提出預審意見,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預受理,出具電子版《預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預受理后,申請人按約定方式自行或郵寄向服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接件受理人員當場與網上電子材料審核無誤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執》。

3.獲取辦理結果

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服務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4.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門將采取投訴舉報的方式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準備。

5.辦理流程圖

本行政許可辦理流程圖見圖2《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網上辦理流程圖》。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

(1)受理范圍和申請材料目錄的公開。實施機關應在網站公開受理范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

(2)申請接收。實施機關應接收申請人通過網上提交的申請材料。

(3)登記。網上自動登記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接收時間。

(4)申請編號。申請人通過提交申請,實施機關自動生成申請編號。

(5)為申請人提供的幫助。實施機關應指導申請人填寫申請材料,對格式文本填寫錯誤的,允許申請人更正。申請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的,實施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人通過書面提出申請的,實施機關應告知申請人需符合申請的法定形式。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員核驗申請材料,2個工作日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并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

3.獲取辦理結果

申請人按約定的方式到服務窗口自取或以郵寄的方式領取辦理結果。

4.監督檢查配合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土資源部門將采取投訴舉報的方式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應根據實施機關的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準備。

5.辦理流程圖

本行政許可辦理流程圖見圖1《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附屬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審批窗口辦理流程圖》。

特殊環節

四、辦理地點

澄海區泰安路二橫國土大樓

五、辦理時限

10(工作日)

六、辦理機構

澄海區國土資源局

七、辦理費用

全文?-

八、法律依據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

第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活動,適用本辦法。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

第五條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年)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